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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2002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10.15

1.     消费者委员会多谢立法会法案委员会邀请我们表达对上述条例草案的意见。

2.     消委会关注《公司条例》,原因是由于我们收到的消费者投诉,绝大多数也是与「公司」有关。消委会注意到修订条例原本考虑废除私人公司出任公司董事(第154(A)条是有关属例外的私人公司对法人团体出任董事的限制),并未包括在现修订条例草案之内。

3.     今年年初,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就上述建议谘询消委会意见。当时,常委会指出,废除有关豁免是较早时提出的建议;世界各地亦朝这方向发展,建议可改善香港的企业管治水平。常委会亦同时指出,有些人士担心废除公司董事可能会减低香港作为营商及设立公司的吸引力。

4.     在消委会提交给常委会的意见书中,我们支持废除私人公司作为公司董事,原因是当公司的一些行为须承担责任时候,该建议有助消费者索偿。

5.     举例来说,消委会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预缴式消费-即消费者以折扣价向经营者预缴款项,购入套票或代用券以换取货品/服务。近几年来,有不少以预缴方式交易的公司相继倒闭,例如:饼店及健身中心。

6.     当然,这些公司的倒闭原因可能各有不同,因此要确定谁应负责亦要视个别情况而定。但是在很多投诉个案当中,若能够确定需要为公司的行为实际承担责任的负责人,会有助解决纠纷,及为债权人或受害的消费者取得赔偿。

7.     无论如何,有关废除私人公司作为公司董事会减低香港吸引力的说法似乎言过其实。下列两点值得留意:

  •      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指出,废除公司董事乃大势所趋,全球很多地方也作出改革;及
  •      近期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丑闻损害了公众对企业管治的信心,各地政府因此加强企业管治的工作。

8.     上述两点显示,一些先进的经济体系(诸如香港),对企业管治水平要求提高,要增加企业的问责性及管治规则。同样地,这不单不会减低香港作为营商地点的吸引力,反而有帮助。

9.     消委会关注原建议并未有包括在修例草案内,可能是由于受到错误引导及站不住脚的论据影响。因此,消委会期望法案委员会委员考虑:

  •      长远而言,放弃废除私人公司作为公司董事不单对消费者权益有损害;
  •      更可能影响香港提升企业管治水平所作出的努力。

10.     废除私人公司作为公司董事的建议,若未能包括在今次的订修例草案之内,期望将来修订《公司条例》时作出上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