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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2002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

  • 意見書
  • 2002.10.15

1.     消費者委員會多謝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邀請我們表達對上述條例草案的意見。

2.     消委會關注《公司條例》,原因是由於我們收到的消費者投訴,絕大多數也是與「公司」有關。消委會注意到修訂條例原本考慮廢除私人公司出任公司董事(第154(A)條是有關屬例外的私人公司對法人團體出任董事的限制),並未包括在現修訂條例草案之內。

3.     今年年初,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就上述建議諮詢消委會意見。當時,常委會指出,廢除有關豁免是較早時提出的建議;世界各地亦朝這方向發展,建議可改善香港的企業管治水平。常委會亦同時指出,有些人士擔心廢除公司董事可能會減低香港作為營商及設立公司的吸引力。

4.     在消委會提交給常委會的意見書中,我們支持廢除私人公司作為公司董事,原因是當公司的一些行為須承擔責任時候,該建議有助消費者索償。

5.     舉例來說,消委會長期以來一直關注預繳式消費-即消費者以折扣價向經營者預繳款項,購入套票或代用券以換取貨品/服務。近幾年來,有不少以預繳方式交易的公司相繼倒閉,例如:餅店及健身中心。

6.     當然,這些公司的倒閉原因可能各有不同,因此要確定誰應負責亦要視個別情況而定。但是在很多投訴個案當中,若能夠確定需要為公司的行為實際承擔責任的負責人,會有助解決糾紛,及為債權人或受害的消費者取得賠償。

7.     無論如何,有關廢除私人公司作為公司董事會減低香港吸引力的說法似乎言過其實。下列兩點值得留意:

  •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指出,廢除公司董事乃大勢所趨,全球很多地方也作出改革;及
  •      近期在其他地方發生的金融醜聞損害了公眾對企業管治的信心,各地政府因此加強企業管治的工作。

8.     上述兩點顯示,一些先進的經濟體系(諸如香港),對企業管治水平要求提高,要增加企業的問責性及管治規則。同樣地,這不單不會減低香港作為營商地點的吸引力,反而有幫助。

9.     消委會關注原建議並未有包括在修例草案內,可能是由於受到錯誤引導及站不住腳的論據影響。因此,消委會期望法案委員會委員考慮:

  •      長遠而言,放棄廢除私人公司作為公司董事不單對消費者權益有損害;
  •      更可能影響香港提升企業管治水平所作出的努力。

10.     廢除私人公司作為公司董事的建議,若未能包括在今次的訂修例草案之內,期望將來修訂《公司條例》時作出上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