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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提交「营养标签制度和规管基因改造食物」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3.04.29

引言

  1. 消费者委员会乐于提出对食物营养标签制度和规管基因改造食物的意见。
     
  2. 消费者委员会多年来均有研究食物营养标签和基因改造食物。过去五年消委会就不同食物产品例如牛奶、橙汁等,进行超过十个测试研究。例如2000年的105个食品样本的基因改造成分测试,2003年2月的20个食品样本的纤维含量比较。
     
  3. 公众不时关注食品的基因改造成分和营养标签上的声称。消费者虽然有权选择所进食的食物,但最终食品的成分是企业决定和控制的。

营养标签

  1. 消费者越来越重视食品的营养。然而,预先包装食品的供应商,往往着重食品包装,而忽略营养资料的重要性。部分产品虽有标签营养资料,但标示的数字未必显浅易明,一般人士难以明白当中意思,或难与同类产品比较。
     
  2. 讨论文件指出很多在香港出售的预先包装食物的营养标签,资料和规格都不一致。有时令人难以理解食物标签的资料,甚至会被误导。这和消委会的研究结果一致。

近期研究

  1. 2003年2月,消费者委员会出版了20个食品样本的纤维含量比较测试。样本包括9个面包和11个饼乾,其中6个声称「高纤」或「含丰富纤维」。只有4个把纤维量以数字方式表达供消费者参考,而所采用的参考分量并不一致。饼乾样本中,1个的参考分量为24克,另1个则为30克。面包样本中,1个的参考分量为100克,另一个则用百分比来表达纤维含量。消费者要比较不同食品的纤维含量,非常困难。
     
  2. 根据美国《营养标签及教育法》,食品的纤维含量,以每参考分量计(相当于30克饼乾或50克面包)不少于5克,才能声称为高纤(以每天进食含2,000卡路里的食品计算)。是次测试所有样本的纤维俱达不到上述要求。
     
  3. 同类例子可见于2002年2月的牛奶测试报告。样本分别用100毫升、200毫升和250毫升的参考分量。一个没有声称「高钙」的样本,含钙量比很多有声称样本高。

实行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时间

  1. 本会欢迎政府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但对建议的实施时间有所保留。讨论文件中第七段中建议:

    (约五至十年),待食品供应商和消费者都熟习新规例后,便会把营养标签定为强制性措拖,并涵盖所有预先包装食品。」
     
  2. 现时已有多国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法例,本会希望政府能尽快实施强制性标签。作为国际城市的香港仍需等五至十年,实属缓慢。
     
  3. 实施强制性营养标签制度对跨国企业生产的进口食物,应该不会构成问题,因为他们生产的食物早已符合其他国家的营养标签制度,进口香港的食物没理由以较低标准标签。本地的制造商方面,根据本会过往的研究,某些食物样本已经提供了营养资料,只是标签资料不详尽和规格不统一。是时候本地食物生产商应改善他们的标签规格,提高竞争力。

核心营养素

  1. 讨论文件中第七段建议:

    (如有的话)必须载列的核心营养素,例如热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等,并以每100克或100毫升食物所含绝对量(以公制单位计算)的方式标明。」
     
  2. 本会认为除了上述的核心营养素成分资料,还应包括脂肪(饱和与不饱和)、钠和纤维。本会建议上述各项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列出。营养成分表中应列出参考分量的核心营养素成分。根据国际标准(例如澳洲、新西兰和美国),营养成分表中应另辟一栏列出糖分。如有足够位置,应使用图表方式表达,让那些对数字运算有困难的人,亦较易明白。

营养声称

  1. 讨论文件中第8段中建议:

    本会不反对容许标明营养素含量和食品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但本会认为有作比较的声称,某些字眼例如「高」、「低」、「减少」、「较多」、「较少」、「没有」等,必须有清晰的法律定义。
     
  2. 本会认为若食品拟使用比较的声称,须事先经认可实验室用已认证的方法,核实所声称的有关的营养成分含量。
     
  3. 就营养标签制度本会尚有以下建议。
    1. 有营养功能声称的食品,其相关营养成分含量必须明显较高。与比较的声称一样,有关的营养成分含量,须事先经认可实验室用已认证的方法核实。
    2. 各食品包装必须附有营养成分表,而表中字体不能太小,这方面应有规定。
    3. 相关食品设定一个本地人常食用的参考分量。
    4. 除了标签防腐剂和着色剂等类型名称外,相关化学成分的名字亦应列出。
    5. 食品内致敏原应详细列出在成分表上,特别是较常令人过敏的致敏原。
    6. 制定各种营养成分的每日进食分量指引,例如男士或女士每日最多可进食多少脂肪。
       
  4. 上述建议已经在很多国家实行,生产商在跟随这些建议方面应该不会有太大困难。

基因改造食物

基因改造食物的安全评估

  1. 本会支持实施强制性安全评估措施,确保食物的安全。
     
  2. 本会认为全面的安全评估应包括食品的安全及对社会的影响,确保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持续环境保护及为消费者接受。应全面评估基因改造成分对健康的影响,例如其致敏性及毒性、营养价值的改变、抗生素的抗药性有否增加及其他非预期的影响等,针对特定组别的食品如婴儿食品,应加以留意。
     
  3. 目前基因改造食物安全研究主要在西方国家进行。由于华人和洋人的饮食文化和体质上的差异,西方国家的食物安全资料或许不适用于本地情况。本会认为应鼓励本地大学或研究机构,就以上课题进行基因改造食物研究。这些研究的资金应来自独立的基金,而非由生物科技公司资助,这不但确保研究的独立性,更令人清楚看到见其独立性。

未经批准基因改造成分

  1. 讨论文件中第14段中建议:

    「为确保含有未经批准基因改造成分的食物不会在本地市场出售,食环署会不时从市场抽取样本,以测试是否有未经核准的基因改造食品。未经核准的基因改造食品会从市场移除,而有关的进口商也会被检控。」
     
  2. 本会支持从市场抽取样本,测试食品是否含有未经核准基因成分,保障消费者健康。另外,本会重申食品抽样检查的重要性。政府在实施安全评估措施时,须采纳独立机构提供的研究数据,避免倚重基因改造成分研发商的报告。在美国,安全评估侧重生物科技公司的声称,若没有人提出反证便假定及评估该品种为安全。全球的消费者组织均认为这种做法不恰当,本会认为香港不应效法美国。本会亦希望政府在引进基因改造食品的生产流程追溯技术。
     
  3. 本会认为食品生产流程的追溯技术很重要。食品生产流程的追溯技术有助找出问题的根源,以便实行适当的措施阻止问题再发生;亦可加快及集中回收问题产品,以避免消费者进食有问题的产品,例如当一种致敏基因改造成分用于多种食品生产原料,追溯技术就变得很重要。
     
  4. 欧盟已逐渐开始推行可追溯性的规例,商户须要保证在生产、加工及分发等每个阶段均有记录基因改造成分,并把有关资料传递给下线买家。买家有责任把这些资料转达给客人。

其他国家的法例

  1. 讨论文件中第15段中指出:

    「目前国际间尚未就基因改造食物的标签制度达成共识,从食物安全角度而言,也没有强而有力的理据要求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标签。」
     
  2. 以上的说法并非完全正确,国际上对实施基因改造食品标签是有共识的,纵使各国的标签管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欧盟在建立基因改造成分标签制度方面最积极,超过35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菲律宾、南韩、台湾、澳洲、纽西兰及日本等,亦相继追随。以色列、埃及、麦西哥、津巴布韦及南非等国亦正在考虑订立有关的标签制度。
     
  3. 最近欧盟更预备收紧所须标签的基因改造成分含量,由1%减至0.9%,更把以基因改造成分作原料但在最终产品中不能被检出基因改造DNA或新蛋白的食品,纳入监管的范围。

基因改造食物标签指引

  1. 讨论文件中第15段中建议:

    「由于本地市场常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声称,而其中有部分是误导的,因为规范基因改造食物标签的用语和准则,以及发展一套基因改造食物标签指引,有助业界为基因改造食品制定真确声称。」
     
  2. 本会欢迎发展基因改造食物标签指引。为了避免出现混乱情况,指引应该为标签的形式、基因改造品种的名称、含量的计算方法等定出统一标准。任何有关食品特质或营养的改变,以及致敏警告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等,亦应列于标签上。
     
  3. 本会认为不应容许在标签上作出「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声称。很多时在种植、处理、储存及运送等食品制造过程中,难以避免掺杂了基因改造品种。亦有可能以基因改造成分作原料,但因经过加工,在最终产品中不能被检出基因改造DNA。标签上作出「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声称,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强制与自愿标签计划

  1. 讨论文件中指出在考虑过规管影响评估的结果,自愿标签制度是可行的选择。
     
  2. 本会认为强制性标签制度在实际可行情况下越快实施越好。
     
  3. 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食品有否含基因改造成分,无论其理由是基于安全、宗教、文化或环境保护。而标签最能帮助消费者作出适当的选择。基因改造食品不一定较传统食物不安全,不过亦不排除新产品在若干年后才发现对人体带来负面影响。建立标签制度,在发生安全问题时,容易追查根源。
     
  4. 自愿标签制度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能防止隐瞒或虚报基因改造成分及本质保存的资料。任由商界决定是否标签,消费者便无法得知食品的真实状况及特性。
     
  5. 本会明白商界对增加成本的忧虑,尤其是中小企。不过,本会认为缺乏强制标签制度,会令消费者对食品会失去信心,对企业将带来更多经济损失。因此,在评估实施强制标签制度所带来的成本的同时,亦应评估带来的经济效益。即是说RIA应同时分析成本/效益。
     
  6. 含有未经安全评估或已被评定对人体不安全的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在没有强制标签制度下,容易流入市场而不被察觉。2000年在美国,一款基因改造玉米由于其致敏性而未获批准予人类食用,被发现掺杂于加工食品中,须要广泛回收,对行业造成过亿元的损失,并可能须要面对诉讼。此个案可让我们估计到,在缺乏强制标签制度下所带来的损失,单以一个案计,已超越规管影响评估所估计的2500万元至1.3亿元的标签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