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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錯報語文課程 進修不成易招損

不慎錯報語文課程 進修不成易招損

政府提倡終身學習,持續進修,不少人會在工餘時間修讀課程,自我增值,而語文課程是熱門選擇之一。另一方面,很多家長亦會考慮透過補習加強子女的語文能力及成績。然而,在選擇課程和補習服務時,消費者亦應提高警覺。本會接獲不少消費者因與院校及提供補習服務機構發生糾紛而求助,投訴涉及銷售手法、課程質素及合約條款等不同範疇。

個案分享

馬先生到A院校查詢IELTS英語課程,於接受院校的英語水平測試後,顧問向馬先生推銷一個IELTS 6分保證課程。如馬先生未能於IELTS公開試考獲6分或以上,院校會安排免費重讀。顧問同時推銷一個IELTS模擬試以作配合。馬先生同意購買,分別支付首月課程學費及模擬試考試費各約$6,000。於完成首節課後,馬先生發覺課程太艱深,不適合他的程度,欲商討取消課程及退款。於商議過程中,馬先生更得知他的入學水平測試為7級程度。

 

馬先生回家翻閱各份文件,發現「學成保證書」上列明「總評級6分保證:須於開學前進行入學英語水平測試並獲第9或10級程度」。馬先生質疑職員一開始便向其推銷不適合他的課程,更沒提及上述的最低入學水平要求,推銷手法有誤導之嫌。馬先生再次向A院校提出退款要求,但遭院校拒絕,因而向本會作出投訴。

本會跟進

A院校回覆本會表示入學水平測試未能全面涵蓋學生的語文能力,例如口語能力等,因此測試成績僅作為報讀課程的參考,院校會因應學生的能力作相應安排。至於退款方面,A院校表示模擬試之報名條款已列明不設退款,而課程方面,院校表示已向馬先生提供課堂、迎新班、開設網上學習帳戶及提供教材,亦已為馬先生預約30節課堂,經本會調停後,如馬先生堅持退款要求的話,院校只可酌情安排,並需要於退款中扣除$1,000行政費。馬先生不接受A院校的方案,並表示會考慮循其他法律途徑再作追討。

魏女士是新來港人士,屬單親家庭,且她並不識字。她曾向社工表達對女兒學習情況的憂慮,尤其是英語成績,並希望可獲補習支援,社工表示會代為尋找有關服務。數日後,B公司職員上門自稱是政府派來的人員,並手持聲稱是魏女士女兒的試卷。當時對方沒有展示試卷內容,而魏女士亦只詢問對方是否由社工轉介,職員回答是,魏女士便沒有與社工核實職員身分。魏女士表示需要一對一上門補習服務,職員表示可以安排導師平日下午5時至9時上門補習,每次一小時,一星期三日,一年收費$4,500。魏女士同意,職員即場發出收據。雖然收據上寫著「電話熱線問功課」,但因為魏女士不識字,而職員亦沒有向她讀出收據內容,加上職員向魏女士表示每次上門的導師都不同,更隨即約定翌日第一節上門補習的時間,魏女士便一心以為她購買的是上門補習服務。

 

魏女士於約定時間並沒有等到任何導師上門,因此致電B公司查詢,此時方被告知她所購買的服務並非上門補習,而是透過電話或Whatsapp問功課,魏女士頓時感到受騙,向本會求助。

本會跟進

B公司表示銷售人員當時已清楚向魏女士講解其服務是透過電話或Whatsapp問功課,而非上門補習,收據上亦已清楚列明,公司將會繼續按收據的合約內容提供服務,不會安排退款。由於個案雙方各執一詞,未能達成解決共識,但鑑於魏女士表示她完全依賴職員對服務的口頭陳述,深信所購買的是上門補習服務,但最終並非如此,認為職員銷售時作出錯誤陳述,在徵得魏女士同意後,本會已將個案轉介香港海關跟進。經調查後,海關發現未有足夠證據證明B公司觸犯《商品說明條例》,其後亦將調查結果告知魏女士。

C院校職員於書展中向葉小姐推銷一個屬持續進修基金(基金)可獲發還款項的英語課程,其後葉小姐自行向C院校查詢,並接受院校的入學水平測試,之後報讀院校推薦的課程,及繳付約$26,500學費。由於入學測試只有15題選擇題,葉小姐當時已質疑測試能否準確反映其語文能力,及至完成首節課堂後,葉小姐認為課程內容太過簡單,未能達到她的進修目的,因此向院校提出退學及退款申請,但未獲院校同意。

 

葉小姐仔細閱讀課程的文件及查閱基金要求,發現當要向基金申領發還基準試考試費用時,需向基金提供繳付基準試考試費的證明,但C院校所發出之收據並無列出各細項,更加沒有顯示基準試考試費之收費紀錄。而且基金要求院校需要以「按月等額」形式收取學費,即是如課程為期多於一個月,院校應將學費按修讀課程所需的月數分期。葉小姐報讀的課程總時數超過90個小時,無法於一個月內完成,但C院校卻一筆過收取所有學費,做法似有違基金規定。此外,葉小姐發現於報讀課程時,她曾應院校要求簽署一份關於申領基金發還學費的聲明,其中一點指出課程原定只有一個月,現應葉小姐要求延長課程,而院校會維持一筆過收取學費。葉小姐指她簽署時不以為意,過後回想覺得院校做法似意圖以此聲明迴避基金要求,有取巧之嫌,遂對院校失去信心,並向本會求助,以期獲得退款。

本會跟進

C院校回覆本會表示,葉小姐最初以課程學費有別於書展推銷時之報價為由而要求退款,因此院校並不接納此退款理由。C院校提出扣除第一個月之學費及收取5%手續費後,就餘額作出退款。葉小姐不同意此方案並堅持院校作全額退款,經本會再次調停後,C院校願意只扣除5%手續費,就課程退款約$25,000,葉小姐接受方案,個案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