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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支持就预缴式消费设立法定冷静期

  • 2026.06.29

消费者委员会欢迎特区政府提出《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的政策建议,就美容及健身服务预缴消费合约设立法定冷静期,是加强保障消费者免受不良营商手法影响的重要一步,令整个消费者保障制度更为完善。

有关建议与消委会一贯的倡议一致,其中设立7日法定冷静期及14日退款期限的建议,消委会认为是保障消费权益及提升市场公平性的重要工具,一方面可让消费者有充足时间冷静考虑,减少因冲动、被误导或被威吓下作出的消费决定;同时,冷静期可减少因销售过程中涉嫌采用不良营商手法而引起的争议,并使消费者毋须通过诉讼取消合约并获得退款。另一方面,建议亦令退款安排更为清晰,有助减少消费纠纷,对提升行业透明度及整体消费信心起正面作用。

至于当局建议就法定冷静期以合约金额订定规管门槛并提供不同选项,消委会表示支持,认同豁免较低金额的合约有助减低对正常商业运作的影响。消委会亦支持当局提出法定合约期上限为2年,并须于3个月内生效的建议。根据消委会过去两年接获有关美容及健身服务商户结业的投诉,大部分个案均被锁定于多于为期2年的合约,而个别个案的合约生效日期更被延后超过30年,令消费者长期暴露于预缴式消费的风险之中。消委会认为,合约年期及生效期的限制有效减低消费者承担的风险,亦为消费者提供指标,考虑商户在合约期上限下的合约定价是否合理。

消费者委员会主席陈锦荣表示:「消委会一直关注预缴式消费所带来的风险,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及合约期较长的美容及健身服务中,消费者容易在高压推销下作出仓促决定。因此,消委会欢迎并全力支持特区政府提出的政策建议,长远有利建立健康及可持续的市场环境,令保障消费者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为消费者建立一个安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此外,消委会认同强化执法机制是确保有关规管有效落实的关键。当局建议将《条例》中「不当地接受付款」罪行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附表1内,加强香港海关对打击此类不良营商手法的侦查及执法权力,相信能提升阻吓力,有助减少不良营商手法,避免消费者蒙受损失。

消委会将在谘询期内向当局提交意见,并继续监察市场情况,及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醒市民在进行预缴式消费前应审慎考虑当中的风险,并了解清楚自身的消费权益,作出精明及知情的消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