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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售后服务及维修投诉维持高企 促确保供应和提升服务免损商誉

  • 2022.08.15

家庭电器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尤其在疫情下,消费者长期居家抗疫,家电耗损机会大增,因而需要维修,甚或增购新产品。消费者委员会去年接获涉及电器的投诉,不仅跃升为全年投诉类别之冠,至今年仍未有回落之势。消委会今年接获大量涉及家电的投诉个案,包含不同类型的争议,例如送货延误、维修时间过长、维修零件缺货,以至保养期计算方法等争拗。

消委会理解在疫情下,全球各地均面对人手短缺、物流延误、零件缺货,以至生产运输受阻等问题。然而疫情已持续逾两年,商户责无旁贷,理应在新常态下积极应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情况。消委会敦促商户一方面要确保供应链和货源的稳定性,并特别是要评估清楚是否能在合理的时限内供货才接受订单;另一方面,商户应提升和加强售后服务,确保零件的货存充足并在合理的时间提供维修服务,此举不但增加客户对品牌的信心,同时有助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支持可持续消费。商户倘若未能在预定日期完成送货或维修,有责任第一时间通知消费者和若送货延误较长时,容许取消交易和退款的选择,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个案一:维修吸尘机历时达7个月  保养期内零件缺货要求额外收费 

投诉人购买A公司的直立式吸尘机,因机件故障,在2021年10中旬交予A公司的维修部要求维修。A公司向投诉人表示因为零件缺货,需收取维修费$550,改用另一款零件作替换。投诉人不同意收费,认为吸尘机仍在保养期内,A公司有责任提供合适的零件,不应收取客户额外费用。约3个月后,在投诉人追问维修状况下,A公司突然指吸尘机涉及功能性之物理损毁,要求收取维修费用,惟按售后服务单上记录,机身仅有污渍及花痕,并没有物理损毁的描述,因此投诉人不接受A公司所说,加上维修已拖延逾3个月,投诉人要求A公司安排换机。投诉人期间多次与A公司交涉但不果,遂向消委会求助。

经消委会调停后,A公司在今年4月向消委会表示,已与投诉人达成解决共识,安排换机。然而, A公司未有准时换机,消委会再次跟进后,最终于在今年5月中旬完成换机,历时长达7个月。

 

个案二:无线充电器缺货半年始退款  客服欠积极延误原因欠交代

投诉人在B公司网店购买无线充电座,订单列明送货约需5个工作天。投诉人一直追踪订单状况,但2个月后,订单仍然维持在「待出货」之状态。投诉人跟进时,职员未有解释货期延误原因,只表示可安排换货或退款,但迟迟未有回应,尝试投诉亦得不到回复。投诉人不满B公司作为一家大型网店,在货期延误逾一个月后,从没有主动解释,亦没有积极跟进,因此向消委会投诉。

经消委会多次与B公司联络后,终于在2个月后获回复,解说正安排退款,惟始终没有解释服务欠妥的原因。B公司最终完成退款,惟由落单起计,历时接近半年。

个案三:购买抽湿机近一个月始送货 以购买日计算保养期欠理据 

投诉人在C公司订购抽湿机,并购买延长保养服务。由于货运等问题,抽湿机在购买后20天才送达,投诉人向C公司查询保养期之生效日期,C公司回复表示,以购买日期开始计算。投诉人认为不合理,因为消费者并非于购买日起使用货品,鉴于送货耗用了20天,保养期变相减少近一个月,其加购之延长保养期亦同样受影响。投诉人认为保养期之生效日,应根据消费者收货日计算方为合理,所以向消委会寻求协助。C公司在消委会调停下,同意按照送货日期计算保养期,并发出新收据以作保养用途,个案得以解决。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无论购买或维修电器,应与商户确认送货日期、保养期、和完成维修日期,以及退款条件或替代方案,并注意以下事项:

  • 购买前与商户确认电器是否有现货,若电器缺货,或是预计付货期较长,消费者需考虑是否接受安排,如紧急应用,会否寻找他途径选购货品;
  • 如选购大型家电,特别是涉及安装的产品,宜多花时间确认送货和安装日期;
  • 如计划新旧电器「无缝交接」,宜待确定电器到货日或送货日后,方安排弃置旧电器;
  • 核对维修服务单纪录是否正确,如有疑问,应即场向维修商提出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取回电器时需要马上检查电器状况,一旦发现电器有纪录以外之损毁,应尽快提出;
  • 仔细了解「延长保养服务」的条款,或要求销售员详细说明,并于收据或小册子上列明重要保养范围,以提高保障;
  • 若电器收货日期及保养期生效日有差距,消费者可保留送货单以作证明,并尽快联络零售商或向保养商反映,若交涉不果,可向消委会求助。

 

订阅全文: https://ccchoice.org/550compl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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