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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服务合约投诉上升-《选择》月刊第407期

  • 2010.09.15

消费者委员会促请电讯公司改善顾客合约内容,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减少投诉。

今年首八个月消委会共收到6,087宗有关电讯公司的消费者投诉,其中超过一成(644宗)涉及合约和服务迁移纠纷。

九月分《选择》月刊登载四宗消费者投诉个案,其中一宗涉及一间电讯公司未得顾客同意而自动延长合约期。

投诉人使用某固网电话服务四年,打算转用另一服务供应商。她到原先公司的门市查询取消服务的手续,职员表示她只须填回终止服务表格即可。 怎料转台后不久,投诉人却遭原公司追讨提早终止合约费用港币500元,她才知悉电讯公司在最初首分两年合约完结后,每年自动与她续约一年。

公司指每年都向投诉人发出书面通知,但她表示从来没有收到有关续约的信件。

今年二月,电讯管理局发出一分自愿性的《有关通讯服务合约的实务守则》(守则)。根据守则,电讯公司除非得到客户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自动续约。此外,服务供应商须在合约期满日前不多于六十天及不少于三十天,通知客户合约即将期满,或提供合理的方法让客户翻查合约届满日期。

另外两个个案的消费者,则投诉服务供应商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

其中一名投诉人为某电讯服务公司的体育资讯机长期客户,一直使用该公司提供的黑白版体育资讯机。投诉人于合约期满后缴付年费续用一年服务,岂料续约六个月后收到通知须另购彩色机,并须额外缴付港币238元,方可享用余下六个月的服务。

投诉人不同意并要求该公司维持原有服务,该公司解释是由于系统更新,无法再提供黑白机资讯服务。结果公司让投诉人选择 - 免费更换彩色机,继续得到服务直至约满;或退机以便公司退回未使用的年费及按金。

另外一个投诉涉及电讯公司以「公平使用政策」,限制无限上网流动寛频的速度。

投诉人签了为期两年的无限上网计划,其后在使用时经常出现无法连接上网的问题,情况持续差不多一年。今年一月,他向电讯公司投诉时,职员表示公司更改了政策,超过用量便会限速,建议投诉人加钱提升服务计划。

电讯管理局调查后认为服务供应商违反了《电讯条例》中误导性或欺骗的行为,罚款港币十三万元。该公司于一个月后取消该使用限制。

服务供应商一般有责任在合约期内向客户提供已同意的服务,若服务有变,公司应向现有客户提供合理解决方法或特别安排。根据上述电讯管理局所发出的守则,若服务供应商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条件,而此更改可能会增加客户应缴的款额或对服务质素带来重大改变,客户可中止合约。

消费者选择电讯服务时,宜小心审视合约条款,特别是延长合约或续约,以及服务供应商有权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的安排。另一方面,服务供应商应采纳电讯管理局的守则,以客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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