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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服務合約投訴上升-《選擇》月刊第407期

  • 2010.09.15

消費者委員會促請電訊公司改善顧客合約內容,提高消費者滿意度,減少投訴。

今年首八個月消委會共收到6,087宗有關電訊公司的消費者投訴,其中超過一成(644宗)涉及合約和服務遷移糾紛。

九月分《選擇》月刊登載四宗消費者投訴個案,其中一宗涉及一間電訊公司未得顧客同意而自動延長合約期。

投訴人使用某固網電話服務四年,打算轉用另一服務供應商。她到原先公司的門市查詢取消服務的手續,職員表示她只須填回終止服務表格即可。 怎料轉台後不久,投訴人卻遭原公司追討提早終止合約費用港幣500元,她才知悉電訊公司在最初首分兩年合約完結後,每年自動與她續約一年。

公司指每年都向投訴人發出書面通知,但她表示從來沒有收到有關續約的信件。

今年二月,電訊管理局發出一分自願性的《有關通訊服務合約的實務守則》(守則)。根據守則,電訊公司除非得到客戶事先同意,否則不得自動續約。此外,服務供應商須在合約期滿日前不多於六十天及不少於三十天,通知客戶合約即將期滿,或提供合理的方法讓客戶翻查合約屆滿日期。

另外兩個個案的消費者,則投訴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

其中一名投訴人為某電訊服務公司的體育資訊機長期客戶,一直使用該公司提供的黑白版體育資訊機。投訴人於合約期滿後繳付年費續用一年服務,豈料續約六個月後收到通知須另購彩色機,並須額外繳付港幣238元,方可享用餘下六個月的服務。

投訴人不同意並要求該公司維持原有服務,該公司解釋是由於系統更新,無法再提供黑白機資訊服務。結果公司讓投訴人選擇 - 免費更換彩色機,繼續得到服務直至約滿;或退機以便公司退回未使用的年費及按金。

另外一個投訴涉及電訊公司以「公平使用政策」,限制無限上網流動寛頻的速度。

投訴人簽了為期兩年的無限上網計劃,其後在使用時經常出現無法連接上網的問題,情況持續差不多一年。今年一月,他向電訊公司投訴時,職員表示公司更改了政策,超過用量便會限速,建議投訴人加錢提升服務計劃。

電訊管理局調查後認為服務供應商違反了《電訊條例》中誤導性或欺騙的行為,罰款港幣十三萬元。該公司於一個月後取消該使用限制。

服務供應商一般有責任在合約期內向客戶提供已同意的服務,若服務有變,公司應向現有客戶提供合理解決方法或特別安排。根據上述電訊管理局所發出的守則,若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條件,而此更改可能會增加客戶應繳的款額或對服務質素帶來重大改變,客戶可中止合約。

消費者選擇電訊服務時,宜小心審視合約條款,特別是延長合約或續約,以及服務供應商有權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的安排。另一方面,服務供應商應採納電訊管理局的守則,以客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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