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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停车场应调整计算泊车时间单位-《选择》月刊第332期

  • 2004.06.15

消费者委员会关注公众停车场计算停车时间的方法,令到采用电子货币如八达通卡或信用卡付款的驾车人士,待遇有别。

一般停车场提供15分钟「宽限」时间。让车主有足够时间,在缴费处缴费後再取车离开,但在出闸处以电子货币缴费的方式却没有时间优惠。

消委会认为在收费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对消费者不公平。

消委会过往收到一些泊车收费的意见,对使用公众停车场的不满,大多源於收取最低泊车时间的规定。

电脑科技广泛应用,消委会认为是适当时候公众停车场调整计算停车的时间单位。

消委会提出了多项建议,希望停车场改用较精确的计算单位,收取确实停车间的费用。

首先,科技发展已令以每小时作计算单位的做法,不合时宜。

消委会建议调低计算停车的时间单位,可效法政府「咪錶」以15分钟为计算单位。

第二,取消最低泊车时间。消委会的调查发现,有停车场虽然以每小时作计算单位,但最低泊车时间却是两小时。

第三,在繁忙时间,停车场营办商应派员维持秩序,确保车流畅顺,避免车主受到不必要的延误而须多付停车费。 

有意见指取消最低泊车停车时间和不再以每小时作计算单位,停车场营办商可能要提高泊车费,弥补失去车辆停泊不足时的补贴。

但消委会相信,上述的建议对使用停车场的消费者更公平和合理,市场竞争亦会影响泊车费的釐定。

停车场改善服务,引进电子货币付款系统方便消费者。与此同时,营商手法亦要配合,以进一步迎合消费者的需要。

消委会鼓励经营者采纳以上建议,使行业和消费者同时受惠。消委会亦会在适当时候进行有关公众停车场的调查,研究行业有否落实建议提升服务水平,予公众参考。

消费者委员会保留所有关於《选择》月刊及网上《选择》(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权利 (包括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