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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停車場應調整計算泊車時間單位-《選擇》月刊第332期

  • 2004.06.15

消費者委員會關注公眾停車場計算停車時間的方法,令到採用電子貨幣如八達通卡或信用卡付款的駕車人士,待遇有別。

一般停車場提供15分鐘「寬限」時間。讓車主有足夠時間,在繳費處繳費後再取車離開,但在出閘處以電子貨幣繳費的方式卻沒有時間優惠。

消委會認為在收費上有兩種不同的做法,對消費者不公平。

消委會過往收到一些泊車收費的意見,對使用公眾停車場的不滿,大多源於收取最低泊車時間的規定。

電腦科技廣泛應用,消委會認為是適當時候公眾停車場調整計算停車的時間單位。

消委會提出了多項建議,希望停車場改用較精確的計算單位,收取確實停車間的費用。

首先,科技發展已令以每小時作計算單位的做法,不合時宜。

消委會建議調低計算停車的時間單位,可效法政府「咪表」以15分鐘為計算單位。

第二,取消最低泊車時間。消委會的調查發現,有停車場雖然以每小時作計算單位,但最低泊車時間卻是兩小時。

第三,在繁忙時間,停車場營辦商應派員維持秩序,確保車流暢順,避免車主受到不必要的延誤而須多付停車費。 

有意見指取消最低泊車停車時間和不再以每小時作計算單位,停車場營辦商可能要提高泊車費,彌補失去車輛停泊不足時的補貼。

但消委會相信,上述的建議對使用停車場的消費者更公平和合理,市場競爭亦會影響泊車費的釐定。

停車場改善服務,引進電子貨幣付款系統方便消費者。與此同時,營商手法亦要配合,以進一步迎合消費者的需要。

消委會鼓勵經營者採納以上建議,使行業和消費者同時受惠。消委會亦會在適當時候進行有關公眾停車場的調查,研究行業有否落實建議提升服務水平,予公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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