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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十一间金行因售卖成色不足金饰、或没有展示列明金成色标志的告示,遭检控。并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及罚款。

  • 1997.05.06

今天有十一间金行因售卖成色不足金饰、或没有展示列明金成色标志的告示,遭检控。并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及罚款。

事缘于九六年中,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共二十一宗投诉,其中有八宗是由深圳消费者委员会转介。投诉人都是国内居民,他们皆在沙头角中英街的金行购入怀疑成色不足的金饰。

消委会发言人表示,法庭这次裁判结果对在该区经营金饰生意的店铺可以起阻吓作用。

自从「商品说明(标注)(黄金及黄金合金)令」在一九八五年开始实施以后,有关金饰成色不足的投诉已日渐减少,近年对港九新界金行售卖成色不足金饰的投诉,更绝无仅有。

今次案件涉及的金行,全部在沙头角中英街经营,这些金行显然是利用国内居民一心以为香港已有法例保障购买金饰的消费者,所以不虞有诈,因此藉机出售成色不足的金饰。

消委会发言人感谢深圳消委会转介该等个案予该会处理。过往港深两地的消委会已有不少合作成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例。

其实,消费者在购买金饰时,首先应注意以下各点:

  • 须留意察看饰物注明金的成色:香港法例规定金饰上必须清楚注明饰物金的成色。即如18K或750,22K或916.6,足金或990等,金饰上最好还刻上金行的商号名称;
  • 须向店方索取一张列明所购每件金饰特有的资料的单据,即如必须附有含金成色、重量、手工、价钱等资料。
  • 假如所售货品欠缺上述两项或任何一项,便不要购买。

但消费者又应注意,香港的法例只对黄金及黄金合金含金量不少于8K或成色不少于333的物品才有所监管。一般的镀金物品不属黄金物品,是毋须规定标注金成色的,消费者宜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