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十一間金行因售賣成色不足金飾、或沒有展示列明金成色標誌的告示,遭檢控。並經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及罰款。
事緣於九六年中,消費者委員會接到共二十一宗投訴,其中有八宗是由深圳消費者委員會轉介。投訴人都是國內居民,他們皆在沙頭角中英街的金行購入懷疑成色不足的金飾。
消委會發言人表示,法庭這次裁判結果對在該區經營金飾生意的店舖可以起阻嚇作用。
自從「商品說明(標註)(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在一九八五年開始實施以後,有關金飾成色不足的投訴已日漸減少,近年對港九新界金行售賣成色不足金飾的投訴,更絕無僅有。
今次案件涉及的金行,全部在沙頭角中英街經營,這些金行顯然是利用國內居民一心以為香港已有法例保障購買金飾的消費者,所以不虞有詐,因此藉機出售成色不足的金飾。
消委會發言人感謝深圳消委會轉介該等個案予該會處理。過往港深兩地的消委會已有不少合作成功處理消費者投訴的案例。
其實,消費者在購買金飾時,首先應注意以下各點:
- 須留意察看飾物註明金的成色:香港法例規定金飾上必須清楚註明飾物金的成色。即如18K或750,22K或916.6,足金或990等,金飾上最好還刻上金行的商號名稱;
- 須向店方索取一張列明所購每件金飾特有的資料的單據,即如必須附有含金成色、重量、手工、價錢等資料。
- 假如所售貨品欠缺上述兩項或任何一項,便不要購買。
但消費者又應注意,香港的法例只對黃金及黃金合金含金量不少於8K或成色不少於333的物品才有所監管。一般的鍍金物品不屬黃金物品,是毋須規定標註金成色的,消費者宜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