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简介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4月,当时适值物价急涨,市民大众一致认为需要遏止商人牟取暴利。
委员会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约90.5%。其它收入包括来自出版刊物的收入,约占9.5%。
香港消委会肩负维护消费者福祉、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责任。「消费者」包括购买货品和服务、及购入、抵押和承租不动产的人士。其主要工作范畴为:(i)预防及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ii)确保产品素质及安全、(iii)搜集服务行业和消费品的市场信息、(iv)推广可持续消费、(v)提倡最佳营商手法及公平竞争、(vi)推广消费者信息、(vii)加强法律权益保障和 (viii) 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消费者权益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甘乃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谘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大权益,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其 后 国 际 消 费 者 组 织 联 盟(IOCU) 即 现 今 的 国 际 消 费 者 联 会(Consumers Inter national)根据甘乃迪总统所提的四项权益补充消费者教育、求偿、基本需求及健康的环境等四项权益,定出了消费者的八大权益,即消费者有权:
- 满足基本需要
- 获得安全保障
- 获取正确资料
- 自由选择
- 发表意见
- 获得公正的赔偿
- 接受消费者教育
- 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
3. 产品安全
理念
消费者信心是建立健康和运作良好市场的关键。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自世界不同角落,故此要确保其质量高外,更重要的是安全。
政府须制定严谨的产品安全标准,并确实执行。有批评指政府监管是干预市场,甚至指责推行产品安全标准等同设置贸易障碍。严谨的安全标准,不应与保护主义混为一谈。
减少非税项的贸易规管可能有其经济诱因,但政府不应因此而降低对产品安全的要求。
有跨国企业销售不安全产品后,将责任归咎于发展中地区的制造商,企图为自己开脱。甚至将责任推在消费者身上,声称为了将产品售价降低,被迫将生产线设在难以监控生产过程和品质的国家。
批评设立产品安全标准的一方可能不了解,消费者会因为不愉快经验而产生不信任,继而减少购买入口货品,这等同对某类产品设置障碍。而这障碍是由企业本身和分销商造成,只能怪罪自己,与其他人无由。
在全球化的经济体系,各国不能只关注自己产品的安全,出口和入口国须合力确保为消费者提供最高的安全标准。现时已有类似组织,例如欧盟、美国和中国的三方合作。
4. 解决方案
商界 — 业界须明了,尽管政府在制定及监管标准的效益常被质疑,但消费者始终认为对于他们关注的事项,政府远较市场敏感及反应迅速。
政府 — 有责任确保及严格执行充足的产品安全标准,当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公众关注时,政府须迅速作出回应,令市民获得资讯。
消费者倡导者 — 一方面要向消费者传递不安全/危险产品的讯息,另一方面要鼓励政府改善保障消费者政策及相关规例,并提醒商界须珍惜商誉,否则很容易受到损害。
5. 总结
社会期望市场参与者能注意及紧守社会上的价值观,商界亦须了解市场不仅是一个买及卖的地方,市场存在有赖于有秩序的社会,有远高于赚取利润的价值观。同时,市场亦须确保市民可获得安全保障这基本权利。
商界有责任去确认其社会责任及赢取消费者的信任,尤其是跨国企业,无论其产品在何处制造,都应担当把关人的角色,而非将责任推卸给生产的国家。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总干事
刘燕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