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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經濟中的消費者保護(中文簡單譯本) - 世界經濟論壇 - 2009 新領軍者年會

  • 演辭
  • 2009.09.12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成立于1974年4月,當時適值物價急漲,市民大眾一致認為需要遏止商人牟取暴利。

委員會的資金主要來自政府撥款,約90.5%。其它收入包括來自出版刊物的收入,約占9.5%。

香港消委會肩負維護消費者福祉、加強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的責任。「消費者」包括購買貨品和服務、及購入、抵押和承租不動產的人士。其主要工作范疇為:(i)預防及調解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ii)確保產品素質及安全、(iii)搜集服務行業和消費品的市場信息、(iv)推廣可持續消費、(v)提倡最佳營商手法及公平競爭、(vi)推廣消費者信息、(vii)加強法律權益保障和  (viii) 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1962年3月15日美國前總統約翰甘迺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大權益,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其 後 國 際 消 費 者 組 織 聯 盟(IOCU)  即 現 今 的 國 際 消 費 者 聯 會(Consumers  Inter national)根據甘迺迪總統所提的四項權益補充消費者教育、求償、基本需求及健康的環境等四項權益,定出了消費者的八大權益,即消費者有權:

  1. 滿足基本需要
  2. 獲得安全保障
  3. 獲取正確資料
  4. 自由選擇
  5. 發表意見
  6. 獲得公正的賠償
  7. 接受消費者教育
  8. 享有可持續發展及健康的環境

理念

消費者信心是建立健康和運作良好市場的關鍵。在經濟全球化的情況下,消費者購買的商品來自世界不同角落,故此要確保其質量高外,更重要的是安全。

政府須制定嚴謹的產品安全標準,並確實執行。有批評指政府監管是干預市場,甚至指責推行產品安全標準等同設置貿易障礙。嚴謹的安全標準,不應與保護主義混為一談。

減少非稅項的貿易規管可能有其經濟誘因,但政府不應因此而降低對產品安全的要求。

有跨國企業銷售不安全產品後,將責任歸咎於發展中地區的製造商,企圖為自己開脫。甚至將責任推在消費者身上,聲稱為了將產品售價降低,被迫將生產線設在難以監控生產過程和品質的國家。

批評設立產品安全標準的一方可能不了解,消費者會因為不愉快經驗而產生不信任,繼而減少購買入口貨品,這等同對某類產品設置障礙。而這障礙是由企業本身和分銷商造成,只能怪罪自己,與其他人無由。

在全球化的經濟體系,各國不能只關注自己產品的安全,出口和入口國須合力確保為消費者提供最高的安全標準。現時已有類似組織,例如歐盟、美國和中國的三方合作。

商界 — 業界須明瞭,儘管政府在制定及監管標準的效益常被質疑,但消費者始終認為對於他們關注的事項,政府遠較市場敏感及反應迅速。

政府 — 有責任確保及嚴格執行充足的產品安全標準,當產品的安全性受到公眾關注時,政府須迅速作出回應,令市民獲得資訊。

消費者倡導者 — 一方面要向消費者傳遞不安全/危險產品的訊息,另一方面要鼓勵政府改善保障消費者政策及相關規例,並提醒商界須珍惜商譽,否則很容易受到損害。

社會期望市場參與者能注意及緊守社會上的價值觀,商界亦須了解市場不僅是一個買及賣的地方,市場存在有賴於有秩序的社會,有遠高於賺取利潤的價值觀。同時,市場亦須確保市民可獲得安全保障這基本權利。

商界有責任去確認其社會責任及贏取消費者的信任,尤其是跨國企業,無論其產品在何處製造,都應擔當把關人的角色,而非將責任推卸給生產的國家。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 總幹事
劉燕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