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45周年 - 消保条例大事誌
消费者委员会自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推动不同的保障消费者条例,令大家在消费时,得到更大的保障。由倡议到条例得以落实,往往需要多年时间。一起重温45年来,一些重要的消保法例,如何捍卫大家的消费权益。
1977年:《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确立消委会成为消费者可信赖的声音
- 为本港消费者权益奠定重要基础,清楚界定消委会的职能与权力,包括保障和促进消费者购买货品、服务和不动产的权益。
- 确立消委会调停消费纠纷、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资料及建议、进行产品及服务测试和研究等工作。
1985年《旅行代理商条例》
标誌着外遊旅行社接受监管的起点
- 所有经营外遊业务的旅行社须领取牌照。
- 外遊旅行社须向「旅行代理商储备基金」缴付仅只一次的徵费,使得消费者在报旅行团后,即使旅行社突然倒闭,也可取得一定赔偿。
1990年《管制免责条款条例》
「货物出门、恕不退换」等条款不再是免责的护身符
- 合约中的免责条款可令某一方于出错时不须承担责任。
- 授权法院可裁定销售合约内之免责条款是否属不合理。
- 如法院证实合约中的免责条款不合理,该条款则有机会被裁定无效,故商户不要以为利用措辞巧妙或字体细小的条款便可逃避或减轻其民事法律责任。
1993年《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确保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安全
- 禁止进口、製造或供应不安全的玩具和儿童产品。
- 载列于条例中的相关玩具或产品须至少符合其中一套适用安全标準中的全部规定。
- 任何人製造 、进口或供应不安全玩具或儿童产品,即属犯罪。
1995年《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授权法院可裁定不合理合约条款为无效
- 订立合约的条款必须合理。
- 如法院证实合约条款不合理,便可就合约的修正或履行责任作出裁决。
1995年《消费品安全条例》
全面管制消费品的安全
- 获得安全保障是消费者四大权益之一。
- 根据条例,无论製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均有责任保证消费品达到一定的安全水平。
- 条例下的附属法例规定包装或标签上的安全警告或告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1997年《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避免电气产品成为计时炸弹
-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包括插头、灯座、软电线、拖板以及无排气管储水式电热水器经常发生意外。
- 规例规定所有设计供家庭使用及在本港供应的电气产品,除获豁免外,必须符合基本及特定安全规格。
2012年《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
规管不良营商手法的重要里程碑
- 1981年生效的《商品说明条例》只涵盖规管货品。
- 至2012年通过的修订条例,将涵盖範围由货品扩展至服务。
- 加入规管6种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或误导性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及不当地接受付款。
2013年《竞争条例》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 防止有权势的商户从事妨碍、限制或扭曲香港竞争的行为。
- 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包括: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滥用市场权势;第三行为守则为合併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合併与收购安排。
2013年《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
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 条例就一手住宅物业销售事宜,在售楼说明书、价单、示範单位、披露成交资料、广告、销售安排,以及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须载有的条文等方面,订立详细规定。
- 条例禁止失实陈述和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 将违反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订为刑事罪行,以保障住宅物业买家的权利,并为卖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