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委員會45周年 - 消保條例大事誌
消費者委員會自1974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推動不同的保障消費者條例,令大家在消費時,得到更大的保障。由倡議到條例得以落實,往往需要多年時間。一起重溫45年來,一些重要的消保法例,如何捍衛大家的消費權益。
1977年:《消費者委員會條例》
確立消委會成為消費者可信賴的聲音
- 為本港消費者權益奠定重要基礎,清楚界定消委會的職能與權力,包括保障和促進消費者購買貨品、服務和不動產的權益。
- 確立消委會調停消費糾紛、提供產品及服務的資料及建議、進行產品及服務測試和研究等工作。
1985年《旅行代理商條例》
標誌着外遊旅行社接受監管的起點
- 所有經營外遊業務的旅行社須領取牌照。
- 外遊旅行社須向「旅行代理商儲備基金」繳付僅只一次的徵費,使得消費者在報旅行團後,即使旅行社突然倒閉,也可取得一定賠償。
1990年《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條款不再是免責的護身符
- 合約中的免責條款可令某一方於出錯時不須承擔責任。
- 授權法院可裁定銷售合約內之免責條款是否屬不合理。
- 如法院證實合約中的免責條款不合理,該條款則有機會被裁定無效,故商戶不要以為利用措辭巧妙或字體細小的條款便可逃避或減輕其民事法律責任。
1993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確保玩具和兒童產品的安全
- 禁止進口、製造或供應不安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
- 載列於條例中的相關玩具或產品須至少符合其中一套適用安全標準中的全部規定。
- 任何人製造 、進口或供應不安全玩具或兒童產品,即屬犯罪。
1995年《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授權法院可裁定不合理合約條款為無效
- 訂立合約的條款必須合理。
- 如法院證實合約條款不合理,便可就合約的修正或履行責任作出裁決。
1995年《消費品安全條例》
全面管制消費品的安全
- 獲得安全保障是消費者四大權益之一。
- 根據條例,無論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均有責任保證消費品達到一定的安全水平。
- 條例下的附屬法例規定包裝或標籤上的安全警告或告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1997年《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避免電氣產品成為計時炸彈
-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包括插頭、燈座、軟電線、拖板以及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器經常發生意外。
- 規例規定所有設計供家庭使用及在本港供應的電氣產品,除獲豁免外,必須符合基本及特定安全規格。
2012年《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
規管不良營商手法的重要里程碑
- 1981年生效的《商品說明條例》只涵蓋規管貨品。
- 至2012年通過的修訂條例,將涵蓋範圍由貨品擴展至服務。
- 加入規管6種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2013年《競爭條例》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 防止有權勢的商戶從事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競爭的行為。
- 條例通過三項「競爭守則」,包括: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濫用市場權勢;第三行為守則為合併守則禁止反競爭的合併與收購安排。
2013年《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 條例就一手住宅物業銷售事宜,在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披露成交資料、廣告、銷售安排,以及臨時買賣合約和買賣合約須載有的條文等方面,訂立詳細規定。
- 條例禁止失實陳述和傳布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
- 將違反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訂為刑事罪行,以保障住宅物業買家的權利,並為賣方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