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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
  • 549期

外卖平台点餐易 折扣、月费小心中招

外卖平台点餐易 折扣、月费小心中招

过去两年于疫情影响下,食肆不时因应政府政策,收紧堂食人数及营业时间,消费者亦减少外出用膳,转而使用外卖平台点餐,致使外卖需求大增。不过,消费者透过外卖平台点餐,亦可能会遇上不同问题及波折。本会于本年首六个月已接获关于外卖平台之投诉个案522宗,对比往年同期384宗,上升超过3成6,投诉数字反映不论老问题或新争议都出现频繁,消费者宜多加留意,以保障自身消费权益。

个案分享

袁小姐为A公司外卖平台之登记用户,并且每月缴付会员月费以享用更多优惠。某日袁小姐透过平台于餐厅购买云吞面,并选择外卖自取,平台显示食物有75折,云吞面原价$40,折后价$30,惟袁小姐到餐厅领取食物时,看到餐厅内价目表的云吞面只售$30,正是上述平台显示之折后价,深感被该平台宣称的折扣优惠误导。


及后袁小姐再透过平台向另一餐厅购买外卖自取之干炒牛河,A公司同样显示折扣优惠,由原价$79减至$59.2。袁小姐到餐厅自取食物时,发现干炒牛河于餐厅之原价是$56,竟比平台之折后价更便宜。袁小姐认为A公司之销售手法不妥,有标高原价再以折扣欺骗消费者之嫌,因而向本会投诉。

本会跟进

A公司回复本会表示鼓励餐厅定价与堂食价格相同,但决定权在于餐厅,故此两者价格可能有所不同。A公司已敦促其相关部门及涉事餐厅改善,并增加堂食和外卖定价的透明度。本会已致函A公司,表达本会对平台与食肆标价差异之关注,并建议平台应分别列明有关食品的平台定价及食肆堂食价格,并在平台提醒消费者,餐厅平台定价与堂食价格或有差异,让消费者在掌握充份资讯下作决定。

郭先生早前于B公司外卖平台之应用程式登记帐户,以享用平台之送餐服务。他试用两天后觉得不合用,于是删除程式。由于郭先生从未收到B公司任何电邮或短讯等会员收费通知,他一直不以为意,直至近日检查信用卡月结单,才发现外卖平台每月一直向他征收会员月费,总共已征收8个月月费约$800。郭先生于是透过电邮向B公司投诉,并要求退回有关费用。


及后B公司回复郭先生,表示郭先生订阅B公司服务时已同意接受其条款及细则,而且服务已登记多月,故此未能安排退款。郭先生认为B公司之做法不妥当,指B公司在客户登记帐户时已设置消费陷阱,将收取月费隐藏于条款中,并且不作提示和明显征求同意,消费者稍有不慎便会一直被收取费用,因此向本会投诉。

本会跟进

B公司书面回复本会,表示其应用程式有免费试用版,客户必须经过SMS验证才能启用会籍(subscription)。而在会籍的页面上,已列明免费试用后客户将自动被按月收取月费(图一)。客户注册时亦确认同意会籍收费的条款,如客户不需要其会籍服务,可随时于网站或应用程式上的帐户页面中取消会籍,但只有在14天冷静期内取消会籍的顾客才可获退款(图二)。经本会调解后,B公司最终表示可安排退回一个月月费,而郭先生亦接受此安排,争议得已解决。

图一

图二

高先生于C公司外卖平台点餐,点了虾仁炒蛋饭及星洲炒米,送餐时间为14:10至14:20。及后系统更新送餐时间至14:20至14:40,由于高先生之用餐时间为14:00至15:00,因此他致电餐厅追问送餐情况,餐厅职员与高先生核对所点食物后,表示食物已备妥,但没有外卖员到取,高先生遂与C公司联络,最后食物于14:47送达,惟高先生于外卖员离开后发现送到的食物是虾酱肉松炒饭,并非其所点之食物。他随即拍下该错送饭盒及收据之相片,并发送予C公司,要求C公司退款。惟C公司回复指高先生所提供之照片未有打开食物盒,未能证明送错食物,不能安排退款。高先生并不认同,指相片中之食物盒是透明胶盒,虽然盒内稍有水蒸气,但仍可显示盒内是炒饭类别,另收据印有餐厅名字及虾酱肉松炒饭,足以显示其所收到之食物与其所订购有所不同,所以向本会投诉。

本会跟进

C公司起初回复本会时,仍然以照片未有显示食物种类而拒绝退款,及后经本会职员调停后,终同意安排退款,高先生亦向本会确认收到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