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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业务转让 消费者非「肉随砧板上」!

美容院业务转让  消费者非「肉随砧板上」!

市面上不少美容服务以各种折扣、优惠作招徕,让消费者先以预缴方式支付服务或疗程,再享用服务。然而,当遇到商户(下称「旧商户」)转让其业务予另一商户(下称「新商户」)时,新商户可能未必同意或能够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原本约定的服务,却又不同意退款。本会在过往不时接获投诉,就曾有新商户要求消费者须额外消费或接受修改条款后,才可继续享用服务;甚或表示没有消费者以往使用的仪器或同样的美容服务为由,转售其他美容套餐。

 

面对如此情况,消费者难免感到进退两难、大感无奈,最终或会选择与新商户妥协,或放弃使用服务而蒙受经济损失。事实上,除与新商户妥协外,消费者在法例赋予的时限内,原来是享有向新旧商户追讨未消费的余额的权利!

商户责任

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服务」,除非消费者同意由新商户接手,旧商户仍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已购服务。旧商户不可藉业务转让企图免除法律责任,消费者有权向旧商户追讨未消费的余款。

此外,根据《业务转让(债权人保障)条例》(下称《条例》),一般而言,新商户亦须承担旧商户在经营有关业务时所欠下的债项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除了向旧商户追讨外,消费者亦可向新商户要求退款。

然而,《条例》规定,消费者追讨新商户就《条例》下的责任的诉讼时限为业务转让日期的1年。此外,新旧商户亦可选择在《宪报》及中英文报纸刊登「转让通告」,届时消费者须在转让通告发出后1个月内对新商户或旧商户(视乎情况而定)提起诉讼(详情见附表),否则,新商户在《条例》下的责任将终止。

 

*「转让通告」刊登于《宪报》第6号副刊公告的「通知」群组,消费者可到访政府网页https://www.gld.gov.hk/egazette/tc_chi/search_gazette/search_supp6.html搜寻。

 

诉讼时限

注意:无论新商户的责任终止与否,旧商户的责任并不会因「转让通告」而终止。

在业务转让时,旧商户往往会把客户的个人资料一并转移给新商户,以便新商户能够接触客户进行转让后的服务安排。然而,由于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服务,旧商户应先取得客户的事前同意,才将个人资料转移至新商户方为妥当。此外,除非取得客户的同意,新商户不应将客户资料用于招揽生意或推销已购服务以外的服务及产品,否则或会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有关使用个人资料作直销用途的法定要求。消费者亦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求助或参阅网址:https://www.pcpd.org.hk/cindex.html

《条例》赋予消费者向新商户追讨旧商户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藉以防止新商户在不须对业务负上责任的情况下,利用该业务的资产和商誉而得益,损害债权人(如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条例》设立短暂的诉讼时限,一般消费者未必会经常查阅《宪报》及中英文报纸的「转让通告」,即消费者未必能够第一时间知悉业务转让,从而错失向新商户追讨的时机。

 

除《条例》外,受损害一方或可援引其他法律寻求救济。例如,如新旧商户实际上为同一方,旧商户因而未有就转移的资产获取任何利益,转让业务或涉及诈骗债权人;根据《产权转让及财产条例》第60条,受损害的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该转移无效,法庭亦可根据普通法「刺破公司面纱」。然而当中涉及的法律程序、举证门槛及诉讼成本未必是一般消费者能够或愿意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