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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有关《竞争条例草案》的豁免安排呈交立法会《2010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2.02.28

豁免法定机构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就有关《竞争条例草案》(草案)的豁免安排,向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

2. 从政府最新公布的建议豁免法定机构名单中,可以见到政府并不打算将法定机构,涵盖于受条例草案规管的"业务实体"的范围内。

3. 本会意见是许多法定机构是有在市场上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竞争,但可能并非在其核心业务上;而是在它的一些外围商业活动中,因此采用全面豁免的方式,可能流于过份保护这些法定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未必理想。

4. 不过消委会亦考虑到,如果不作出简单直接的豁免,而是将所有法定机构都先纳入竞争法例规管下,再经由竞争主管机关审查,才给予豁免或豁除被监管,对有关当局来说,逐一审查法定机构所有活动的性质,再决定那些活动可给予豁免地位,将构成机构沉重的工作负担。因此,消委会认为政府建议的豁免方式,以另一角度看,可让有关当局更专注处理消费者和公众最关注的保护私人市场竞争的工作上。

5. 尽管如此,消委会促请政府在实施竞争法后,需根据所得的实际经验,检讨法定机构的豁免地位。

6. 消委会建议在竞争法实施后,遇有某些法定机构被投诉涉及不公平竞争时,政府应当重新审议,并谘询将来的竞争委员会的意见,检讨该等法定机构的豁免地位。检讨亦应考虑到有关的法定机构执行其法定职能的业务表现,及其营商手法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然后才决定该法定机构的豁免地位应否继续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