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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向立法会《2006年食物业(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就分开售卖新鲜和冰鲜和冷藏肉类的立法建议之意见

  • 意见书
  • 2006.09.26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政府建议修订《食物业规例》以配合分开售卖新鲜和冰鲜 / 冷藏肉类的安排。
     
  2. 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立场,消委会认为以下因素至为重要:
    1. 消费者健康,即肉类供应要合乎卫生标准;
    2. 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当商营手法损害 - 例如,将解冻或冰鲜肉类充当新鲜肉发售,及透过价格差距从中取利;
    3. 所有市场供应商同享公平营商环境;
  1. 消委会认为订定的规例必须有助执法和提供足够的措施和保障,既可以保障公众健康,也可防止不择手段的市场经营手法。
     
  2. 建议的规例一旦执行,即可让经营者在同一处所售卖新鲜和冰鲜肉,只要冰鲜肉是在处所以外预先包装及加上适当标签。这规则虽顾及一些营运者提出免除两个牌照的要求,及在同一处所售卖新鲜和冰鲜肉,但却没有解决消费者在买肉类时的混淆。因为建议修订的字眼似乎只要求同一处所同时售卖新鲜和冰鲜肉时,才需要将冰鲜肉预先包装。如果属实,处所只单卖冰鲜肉,冰鲜肉就不需要预先包装,不需作出识认或标签冰鲜肉帮助消费者知道购买的肉类种类。消委会了解可能另有守则和指引要求售卖冰鲜 / 冷藏肉类人士符合若干营运规定,但希望政府可以将该等规定纳入法例,使之有法律效力。
     
  3. 消委会在20066月提出的意见书中,关注未售完的新鲜肉类经冷冻方式加以防腐后,可用什麽方法将它们与冰鲜或雪藏的肉类作出分辨,及会否有相关的规管。消委会促请政府考虑在规例上适当界定冰鲜肉类和有什麽措施令消费者清楚购买的肉类种类,例如规定零售商在当眼地方告示所卖的肉类种类。无论如何,消委会相信所有进口的冰鲜肉类应要预先包装并要规定禁止干扰包装。
     
  4. 消委会认为《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可应用在有关情况,任何人士作口头陈述称某些肉类为新鲜而它实质为冰鲜,或提供错误的屠宰地资料,应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定作误导 。
     
  5. 消费者会以为新鲜肉类的持牌人出售的未经包装肉类为新鲜肉类,消委会建议新鲜肉类的持牌人出售未经包装的冰鲜肉类时应当被视为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这会帮助海关执法和保障消费者利益。
     
  6. 消委会欢迎自从内地开始供应本港冰鲜肉以来,食物环境卫生署采取的执法行动。起诉违例的经营商肯定对经营者起阻吓作用,也可同时提醒消费者新鲜肉类和冰鲜肉类的分别和有关法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