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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医院管理局药物名册检讨」呈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6.09.25
  1. 消费者委员会 ( 消委会 ) 乐于向卫生事务委员会就检讨医院管理局 ( 医管局 ) 药物名册的事宜,提出意见。
     
  2. 消委会从保障消费者权益角度及根据以下原则提出意见:
  • 取得药物及合乎经济负担能力:病人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药物治疗;
  • 供应稳定:任何时候病人均能够获得足够的药物供应;
  • 品质及安全保证:药物的质素必须有保证,尤其是不属药物名册内的药物供应;
  • 纳入药物的机制必须公平及具透明度;
  • 消费者容易取得足够及简单易明的药物资讯;及
  •   考虑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方便取得及价格合理

  1. 消委会认为,在制订何种药物病人须自费购买时,不应减少药物名册内的药物供应,让公立医院病人以标准药费支付。医管局宜不时作出检讨,将合适的药物纳入药物名册之内,而非要病人自费购买。这做法符合医管局的宗旨-「确保为香港市民提供医疗及 生服务,尤其是照顾到需要依赖资助医疗服务的广大市民。」

药物质素及供应

  1. 就自费药物的供应模式,医管局只会在下列三种情况才会向病人供应自费药物:
    1. 不容易在社区药房买到的药物;
    2. 安全网药物名单所涵盖的药物;或
    3. 为方便运作而需要提供的药物,例如住院病人和日间留院病人需要使用的药物。

消委会认为上述安排对病人的影响会较少,同时亦可确保药物的质素及稳定供应,对病人来说最为方便及可信赖。

机制透明度

  1. 在安全网方面,消委会欢迎医管局订立客观及具透明度的评审准则,以病人的经济能力来计算「撒马利亚基金」的资助金额。
     
  2. 不过,在检讨文件中,并未有同时提供病人对新修订准则或机制的投诉或查询数字,供公众参考。医管局宜在谘询公众意见时,同时提供有关病人对药物名册及安全网的意见或投诉。
     
  3. 关于药物名册加入新药物的机制,消委会曾建议医管局应进一步提高药物检讨的透明度,例如:向公众交待不将新药物纳入药物名册内的原因,公开医管局「药物谘询委员会」就审批新药时所作的决定及其相关的考虑因素。这都会有助提高机制的透明度,及加强公众对药物名册的信心。此外,可考虑增辟渠道,让有兴趣的人士向委员会提出加入新药物的意见。

市场竞争

  1. 病人自费购买药物的供应安排,会否引致医管局药房与私营药房不公平竞争,及进一步增加公私营医疗的不平衡现象。这固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但下列安排或可减低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继续受到保障及市场公平竞争,下列原则必须包括在自费购药的安排:
     
    1. 公立医院病人不应受到限制,可自由决定往何处 ( 包括到社区药房 ) 选购自费药物。
       
    2. 医管局药房供应的自费药物应只限于公立医院病人,不应开放予私营医疗机构的病人。
       
    3. 病人选择采用公营医疗服务的原因众多,提供自费药物不会是引致病人选择公营医疗服务的主要原因。
       
    4. 医管局药房供应的自费药物应按市价卖出,所订的价格水平应包括成本及行政费用。医管局宜进行市场调查,以确保自费药物的价格订于市场中位数。因而令自费药物所订的水平不会低于市价,病人亦可以选择往社区药房买到较便宜的药物。此外,藉医管局药房出售药物亦有稳定价格作用,促进市场进行价格竞争-除非医管局有意以较高的药物价格,作为阻止病人往公立医院的手段,但这似乎并不可能,与医管局的宗旨不符。
       
  2. 在设有公平竞争法的国家,上述售卖药物的安排不会被界定为违反市场竞争。就一些可能引致市场垄断的行为 ( 如医管局的情况适用 ) ,若其涉及公众利益,负责竞争法的机构可以发出豁免。考虑因素在于市场上占有相当重要位置的供应者,向市民大众提供价钱合理、安全和稳妥的药物,达致公众利益的目的,超越促进市场竞争的考虑。
     
  3. 设有公平竞争法的国家,一般都会制定发出豁免的程序,亦会同时设有覆核程序,以检讨有关行为在获得豁免的一段时间后,是否仍然适合继续给予豁免。医管局可以参考这做法,定期检讨及考虑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政策全面落实执行后,在需要改动的地方再加以修正,以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

私营药房在公立医院内供应自费药物

  1. 就私营药房在公立医院运作的建议,消委会提出下列关注:
    1. 药物价格-医管局将如何确保药物以合理价格出售,必须加以正视及考虑。医管局原来的建议,由医院提供自费药物,而医管局将参考市价订出药物的售价,售卖所得在扣除成本及行政费用后,差额将拨回医疗体系内应用。由于有市场的参考价格和非牟利目的,消委会相信价格可定在合理水平,同时有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反过来看,私营药房在公立医院内供应药物,即使这些药房承诺以市价作为定价的基准,但市价其实是由其他私营药房或同集团药房订定的,缺乏客观的指标。
    2. 招标章则-医管局提供的文件并没有介绍招标的评核准则,招标若以价高者得,当可让医管局取得资源回馈病人,但会否因此令药费提高?若以价低者得,药房将可取得丰厚利润,但经营者会否调低药物价格,令病人受惠?
    3. 市场竞争-这安排对市场上未有参与的其他药房会有何影响,也是需要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