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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醫院管理局藥物名冊檢討」呈交立法會衛生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 意見書
  • 2006.09.25
  1. 消費者委員會 ( 消委會 ) 樂於向 生事務委員會就檢討醫院管理局 ( 醫管局 ) 藥物名冊的事宜,提出意見。
     
  2. 消委會從保障消費者權益角度及根據以下原則提出意見:
  • 取得藥物及合乎經濟負擔能力:病人不會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適當的藥物治療;
  • 供應穩定:任何時候病人均能夠獲得足夠的藥物供應;
  • 品質及安全保證:藥物的質素必須有保證,尤其是不屬藥物名冊內的藥物供應;
  • 納入藥物的機制必須公平及具透明度;
  • 消費者容易取得足夠及簡單易明的藥物資訊;及
  •   考慮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方便取得及價格合理

  1. 消委會認為,在制訂何種藥物病人須自費購買時,不應減少藥物名冊內的藥物供應,讓公立醫院病人以標準藥費支付。醫管局宜不時作出檢討,將合適的藥物納入藥物名冊之內,而非要病人自費購買。這做法符合醫管局的宗旨-「確保為香港市民提供醫療及 生服務,尤其是照顧到需要依賴資助醫療服務的廣大市民。」

藥物質素及供應

  1. 就自費藥物的供應模式,醫管局只會在下列三種情況才會向病人供應自費藥物:
    1. 不容易在社區藥房買到的藥物;
    2. 安全網藥物名單所涵蓋的藥物;或
    3. 為方便運作而需要提供的藥物,例如住院病人和日間留院病人需要使用的藥物。

消委會認為上述安排對病人的影響會較少,同時亦可確保藥物的質素及穩定供應,對病人來說最為方便及可信賴。

機制透明度

  1. 在安全網方面,消委會歡迎醫管局訂立客觀及具透明度的評審準則,以病人的經濟能力來計算「撒馬利亞基金」的資助金額。
     
  2. 不過,在檢討文件中,並未有同時提供病人對新修訂準則或機制的投訴或查詢數字,供公眾參考。醫管局宜在諮詢公眾意見時,同時提供有關病人對藥物名冊及安全網的意見或投訴。
     
  3. 關於藥物名冊加入新藥物的機制,消委會曾建議醫管局應進一步提高藥物檢討的透明度,例如:向公眾交待不將新藥物納入藥物名冊內的原因,公開醫管局「藥物諮詢委員會」就審批新藥時所作的決定及其相關的考慮因素。這都會有助提高機制的透明度,及加強公眾對藥物名冊的信心。此外,可考慮增闢渠道,讓有興趣的人士向委員會提出加入新藥物的意見。

市場競爭

  1. 病人自費購買藥物的供應安排,會否引致醫管局藥房與私營藥房不公平競爭,及進一步增加公私營醫療的不平衡現象。這固然是值得關注的問題,但下列安排或可減低對市場造成的影響。為確保消費者的權益繼續受到保障及市場公平競爭,下列原則必須包括在自費購藥的安排:
     
    1. 公立醫院病人不應受到限制,可自由決定往何處 ( 包括到社區藥房 ) 選購自費藥物。
       
    2. 醫管局藥房供應的自費藥物應只限於公立醫院病人,不應開放予私營醫療機構的病人。
       
    3. 病人選擇採用公營醫療服務的原因眾多,提供自費藥物不會是引致病人選擇公營醫療服務的主要原因。
       
    4. 醫管局藥房供應的自費藥物應按市價賣出,所訂的價格水平應包括成本及行政費用。醫管局宜進行市場調查,以確保自費藥物的價格訂於市場中位數。因而令自費藥物所訂的水平不會低於市價,病人亦可以選擇往社區藥房買到較便宜的藥物。此外,藉醫管局藥房出售藥物亦有穩定價格作用,促進市場進行價格競爭-除非醫管局有意以較高的藥物價格,作為阻止病人往公立醫院的手段,但這似乎並不可能,與醫管局的宗旨不符。
       
  2. 在設有公平競爭法的國家,上述售賣藥物的安排不會被界定為違反市場競爭。就一些可能引致市場壟斷的行為 ( 如醫管局的情況適用 ) ,若其涉及公眾利益,負責競爭法的機構可以發出豁免。考慮因素在於市場上佔有相當重要位置的供應者,向市民大眾提供價錢合理、安全和穩妥的藥物,達致公眾利益的目的,超越促進市場競爭的考慮。
     
  3. 設有公平競爭法的國家,一般都會制定發出豁免的程序,亦會同時設有覆核程序,以檢討有關行為在獲得豁免的一段時間後,是否仍然適合繼續給予豁免。醫管局可以參考這做法,定期檢討及考慮政策對市場的影響。政策全面落實執行後,在需要改動的地方再加以修正,以解決可能產生的問題。

私營藥房在公立醫院內供應自費藥物

  1. 就私營藥房在公立醫院運作的建議,消委會提出下列關注:
    1. 藥物價格-醫管局將如何確保藥物以合理價格出售,必須加以正視及考慮。醫管局原來的建議,由醫院提供自費藥物,而醫管局將參考市價訂出藥物的售價,售賣所得在扣除成本及行政費用後,差額將撥回醫療體系內應用。由於有市場的參考價格和非牟利目的,消委會相信價格可定在合理水平,同時有穩定市場價格的作用。
      反過來看,私營藥房在公立醫院內供應藥物,即使這些藥房承諾以市價作為定價的基準,但市價其實是由其他私營藥房或同集團藥房訂定的,缺乏客觀的指標。
    2. 招標章則-醫管局提供的文件並沒有介紹招標的評核準則,招標若以價高者得,當可讓醫管局取得資源回饋病人,但會否因此令藥費提高?若以價低者得,藥房將可取得豐厚利潤,但經營者會否調低藥物價格,令病人受惠?
    3. 市場競爭-這安排對市場上未有參與的其他藥房會有何影響,也是需要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