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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2002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向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提交之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2.10.07

1.          应立法会有关条例草案委员会之邀请,就电讯管理局局长如何规管电讯市场内的收购或合并活动,消费者委员会有以下的意见。

2.          本会支持草案的宗旨,加强电讯管理局局长(局长)的监管权力,可以规管反竞争之收购及合并行为,确保市场竞争,令消费者得益。此外,消委会希望条例草案委员考虑下列三方面的意见。

  • *应否订定全面的竞争法规?
  • *如何使电讯管理局局长有权力去暂时制止收购合并的落实,以待作出完全监管检讨?
  • *如何订定合适的收购或合并准则?

全面的竞争法规

3.          在提交立法会的草案文件中提及,有业界人士回应政府谘询文件有关事宜时,提议如果要规管市场的收购或合并,适宜作总体性规管,不应该单对个别行业作规管。

4.          消费者委员会一直认同一套可函盖各行各业的全面竞争法规有其实际价值,而亦相信这样的法规必然会带给香港消费者和营商者好处。由于通讯行业,如电讯、广播与互联网之间正不断增加汇流,因此需要一套全面竞争法规去防止法例漏洞和监管责任的混淆。最重要的是可避免监管资源重叠。

5.          不过,本会明白,电讯业作为一个网络市场,有其独特之处,因而需要特备的行业竞争法规。例如,法例规定网络商有责任去提供接连服务给予其他竞争者,从而保持任何一方都可互通的电讯服务。但是,这需要并不会与一套全面竞争法规管模式有所矛盾,反之,特备的行业法规可在全面竞争法监管体制下,设计迎合某市场独特需要。

事后监管

6.          草案提议电讯管理局局长,只有权在收购和合并交易完成之后才可以作出监管检讨,而收购和合并交易,不需局长事先批准。本会了解规定合并与收购交易要事先得到批准才进行的规定是非常困难去执行,亦会令行业增加负担。

7.          但本会提议,如果电讯管理局局长有表面证据支持是项交易会引致市场操控及严重地削弱市场竞争,局长应有临时的禁制权力,以:

              a. 防止收购或合并活动继续进行;或

              b. 防止一些结构性改变,使持牌人在市场上竞争能力不致受到影响

             直至局长作出最后决定及指令,和所有上诉权力已经行使为止。

8.          原因是当一项收购合并交易完成或公司的控制权已转移后,由

             a. 局长在作出第7P(1)条款所指的意见并根据该款发出指示时,须给予有关电讯牌照持牌人合理机会向局长作出申述,到

             b. 局长采取适当措施,指令有关持牌人去解决牌照控制权的问题时,

             两个行动之间有一定时间差距。

9.          在这段差距时间,拥有控制权的一方可作出重要决定,而这些决定足以影响该电讯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例如改变企业财务结构,处理资产。这些改变一经执行,要还完相信是非常困难或甚至不可能的。

10.          本会建议比较上选方法是给与局长临时禁制权力,在适当时候有权防止一项交易继续进行。草案文件中提及其他有市场竞争监管局的司法地区,法庭可赋予监管局临时禁制权力,需要时停止合并或收购的交易,而该种监管措施亦属于"事后监管"合并制度的范围。

大幅减少竞争的准则

11.          电讯草案条例的第7P条款,局长可根据一个新准则去决定一项合并或收购交易会否在电讯市场上造成潜伏竞争问题。现行电讯条例第7K条款禁止持牌人作出局长认为目的是在于防止或大幅限制电讯市场竞争的行为,这规例普遍认为针对竞争者之间的有关市场占有率和价格合作协议。但其实这些协议的反竞争合作经营,与收购和合并的协议,分别只在于涉及公司组织结构。

12.          事实上,电讯局局长在1998年12月23日,就Hong Kong Telecom IMS Ltd.收购Hong Kong Star互联网业务对整体市场影响而作出的决定,是根据传送者牌照条款下禁止持牌人有任何协议妨碍及约束竞争准则作出。此准则后来成为2000年电讯修订法例第7K条款的蓝本。

13.          基于以上的情况,消委会质疑为何对规管合并及收购的行为采用不同的准则,而不采用第7K条款的标准,可普遍应用到反竞争行为,包括如上文提及的收购行为。今次法例修定若引入一个不同准则,而与现存第7K条款的准则相若但不同,结果可能令局长在考虑不同的因素时,会采取不同准则监管同类反竞争行为。

14.          这样会造成不确定情况,破坏是次修订意图,即处理现行监管制度下的不清晰地方 (见立法会草案文件中第4段)。

15.          消委会建议在草案的第7K及7P条款内,对违反「竞争行为」应采取一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