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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期报告及谘询文件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2.03.14

前言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欢迎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草拟的中期报告。消委会认为报告中所提的多项建议对消费者更容易使用民事司法制度有莫大的裨益。

2. 消委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亦察觉到中期报告所揭示关于现有司法制度的问题,包括它处理案件的速度、它的成本效益及复杂性,以及不当的诉讼人滥用程序等。

3. 消委会知悉中期报告所提出的各项改革建议中,有许多是关于高等法院现行司法程序的技术改变。在这份意见书中,消委会只对跟消费者权益较有直接关系的事项表达看法。

首要目标及案件管理

4. 消委会原则上支持应为民事司法制度定下一明确的首要目标,利用全面性的案件管理方法,使案件得以公正地处理。我们希望这项建议可加速诉讼程序,同时亦不会损害公义。要成功地实施建议,须有足够的人力(法官)资源及通过交流/训练机会,让法律界人士充分了解这概念及改革措施。

5. 消委会了解,有些诉讼人兴讼时,并非期望案件一定经审讯处理,而是只想保存其法律权利或意图向对方施加压力,以达和解之效。新的建议有可能会迫使这类诉讼人迅速地使案件进入审讯程序,导致法律费用的支出(这本来是可省却的)。消委会希望工作小组研究建议对这类诉讼人的影响。

涉及多方的诉讼

6. 消委会欢迎及全面支持涉及多方诉讼程序的改革,但认为须进一步研究在其他国家推行的同类制度,如美国的组别诉讼及英国的集体诉讼令制度。

7. 消费者讼案反映现行制度急需改革,使个别申索额少,但累积起来金额庞大的大量同类案件,得以更有效及公正地裁决。在一影视店的案件中,消委会接获4,577宗投诉,申索额由$10 至$15,100。在近期一宗幼稚园案件中,消委会接获112宗投诉,申索额由$3,800 至$12,200。

8. 有关这方面的改革须考虑的事项包括特定的组别的代表性,最具成本效益的程序模式,判决对同类案件的约束力、和解机制,以及和解协议对组别的新加入成员的约束力等。

讼费的透明度

9. 消委会认为讼费的透明度对消费者在作出明智的选择,提高其议价能力和为诉讼中可能承受的财政负担作出计划等方面是很重要的。

10. 现时律师有责任向客户透露有关讼费的资料,在自律制度下,违反这责任可能招致一些纪律性的制裁。立法要求律师向客户透露讼费的计算基准及预算,并对违例行为施以适当制裁,原则上会进一步提高讼费的透明度(澳洲的做法)。消委会认为有关该收费基准及讼费的估计,透露这些资料的频密度等,宜谘询法律行业,并以实际可行的原则厘定。

11. 消委会认为订定提供法律服务收费的规则,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但是,亦应该让消费者知道,收费水平并非选择法律专业人士的唯一考虑因素,经验、能力和专精范围亦是同样重要。

12. 消委会认同诉讼双方彼此透露讼费支出将会使双方较肯定诉讼可能带来的费用。但是,必须提防这可能鼓励诉讼人以高昂费用聘请资历深厚的法界人士,以求向对方施加不必要的压力。

13. 消委会强调讼费有关的资讯,无论经由律师给予其客户或未来客户,由诉讼人给予与讼方或由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予公众的,须准确、全面、可靠、实际和合时。

讼费评定

14. 消委会同意现时讼费评定的程序是不成比例的昂贵,故此,欢迎任何改革措施以减少讼费评定聆讯,加快讼费评定的程序,提高专业服务的水平,以节省讼费评定的费用。

15. 方便消费者就法律服务收费提出合理异议,有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增加消费者对法律服务的理解。因此,应改良现时讼费评定的程序,以便利消费者使用。此外,消费者对讼费评定的认知、合理的讼费评定程序费用,简易的程序均是须注意的事项。

讼费判令

16. 报告提出由「讼费视乎诉讼结果而定」及「终结时支付」转移为在整个法律程序中灵活运用讼费判令,以及考虑诉讼双方在进行程序之间或之前的行为是否合理,这些理念转变对消费者是有利的,将会鼓励合理的诉讼行为、和省却不必要的讼费支出。

17. 消委会支持扩大法庭对律师发出虚耗讼费判令的权力,以及把这项权力扩展至应用于大律师身上的建议。

18. 法官在这「干预性」的模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消委会相信须有适当的训练和交流,让法官能够有效地推行建议改革中的崭新准则和概念。

基准讼费

19. 厘定基准讼费可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是消委会关注这方案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20. 基准讼费的厘定是一种制定价格的形式。若市场竞争可决定合适的服务价格,任何价格制定的协议会导致市场扭曲。

21. 有制定公平竞争法的国家,是禁止制定价格协议的,除非法律或有关当局予以辖免。在决定是否给予豁免时,必须经过一个程序:在价格制定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与其对公众将会带来的利益之间作出衡量。支持制定价格的一方须要证明此举可带来更大的公众利益。此外,任何价格制定的机制必须设有清晰确切的复核程序。这可以是简单的复核时间表,或者是当未来情况有重要转变时,该项豁免亦须检讨。再者,价格制定的机制在建立时应尽量避免令市场扭曲。

22. 虽然香港并没有公平竞争法,但是任何制定价格的协议都会令市场的有效运作遭到扭曲,故此在公众讨论到制定价格机制及其相应的复核机制时,须恪守上述的基本原则。

23. 此外,消委会亦关注到基准讼费可能最终成为市场价格的起点而非顶点,这样便不能达致平抑收费的目的。

解决纠纷的另类办法 (ADR)

24. 消委会认同附属于法庭的调解纷争计划是相当吸引的建议。希望它对解决民事纷争方面,提供较简单、廉宜,迅速、灵活及切合个人需要的渠道。消委会建议在全面实施 ADR 之前,先在一些界定清晰的案件类别上推行。

25. 可是,ADR 是否能够节省讼费取决于调解是否能够达致协议。争议双方在和解失败后,可能回到诉讼程序去,而 ADR 的费用会成为诉讼的额外开销。若 ADR 成为诉讼前的强制性程序,对决意不和解的诉讼人而言, ADR 的费用无可避免地会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

26. ADR 的任何一方可以由律师代表。因此,消委会建议弱势社群可获法律援助,使他们在 ADR 的过程中取得均势。

27. 此外,应向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和弱势社群提供免费的法律谘询及调解服务。这会鼓励他们采用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28. 消委会建议任何 ADR 的改革均应确保 ADR 服务(如调解人或仲裁人的服务; ADR 场地)可免费提供予消费者。

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

29. 消委会明白到中期报告的内容囿于工作小组的职责范围。然而,消委会希望藉此机会提出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事项。

区域法院及小额钱债审裁处

30. 大量的消费者案件属于区域法院及小额钱债审裁的管辖范围内,中期报告指出的一些问题同样在这两级的法院中出现。

31. 消委会促请政府对区域法院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建议,进一步改善消费者获取公义的途径。

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

32. 有关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消委会认为这也牵涉消费者如何获取公义的问题。消委会认为最有效的解决方法是为他们取得法律代表。长远而言,消委会建议政府参考外国经验,如英国的有条件的收费合约制度,以及美国的因诉讼结果而定的收费制度,以订立一个适合香港的有关制度。同时,消委会亦促请律师会研究,向合适个案提供免费法律代表服务的可行性。

33. 「局部性的法律协助」 有其不足之处。例如不是所有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都有充份的时间或教育水平可以为自己有效地进行诉讼。但在未有其他更佳方法之前,这不失为一短期的解决方法。

34. 法院可多利用「法庭之友」的制度协助解决一些消费者与商人之间的纠纷。消委会最近亦介入一宗由法庭之友协助的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公众利益有重要意义,也牵涉众多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案件的判决更成为解释一条有关消费者权益法例的重要案例。消委会恳请法院在合适的案件中,增加利用「法庭之友」的制度。

教育

35. 公众可能期望民事司法制度惩恶扬善、彰显公义。他们未必明白到这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是着眼于实效的。例如,就算诉讼方如何有良好理据,如果不接受合理的和解建议而坚持继续诉讼,他会在讼费方面遭到惩罚。

36. 因此,消委会认为须让公众了解民事司法制度的精神及诉讼的程序,特别要让他们明白民事司法制度是牵涉讼费的。

结论

37. 消委会全面支持工作小组的工作,以改善民事司法制度,使消费者取得法律公义。许多建议均涉及与法律专业有关的技术性程序规则。法律专业的意见对制订出一个实际和可行的改革方案固然重要,但消委会亦希望政府同时尽量关注消费者面对的种种问题,包括在中期报告范围以外影响的消费者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