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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对《竞争调查程序》草拟本和《广播条例保障竞争条文援引指南》草拟本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0.10.27

1. 消委会很高兴回应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邀请,就广播事务管理局提出《竞争调查程序》草拟本和《广播条例保障竞争条文援引指南》草拟本提交意见:

反竞争行为调查程序

监察市场

2. 消委会欢迎草拟本第42段中广管局监察市场的措施。如在调查中发现遭投诉的行为不会即时对相关市场的竞争形势造成显著影响,但若认为这种行为将来仍有可能造成影响,广管局便会继续定期监察相关市场及持牌人的行为。原因是一些营商手法须要时间去观察才可确知其对竞争影响,故有必要继续监察遭投诉的持牌公司而亦须被知会已被监察。

法规范围

3. 在《竞争调查程序》草拟本中,广管局将会分两个阶段处理个案。第一阶段,即初步查询阶段,广管局会先研究个案是否有表面证据支持和审查有关个案是否属于广管局管辖范畴,然后才进入第二阶段的正式调查工作。消委会曾就管辖范畴问题向「广播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指出政府现时袛就以个别行业的竞争作规管的模式存在漏洞,因为这对于不属广管局和电讯管理局管辖范畴之反竞争行为并没有监管,缺乏保障竞争的安全网。

4. 消委会建议广管局在其调查程序中,制定步骤去处理不属广管局管辖范畴但有涉嫌反竞争的投诉。政府在1998年发表竞争政策纲领第13段中表明

  『如公营部门和私营机构涉嫌采用限制性经营方法,可将事情转交有关决策局或政府部门审议。此外,「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会留意所有转介个案的进展,如有关情况对我们的政策或整体工作有重大影响,秘书处秘书处会提请「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加以注意。』

5. 因此,本会认为广管局可在其调查程序中,加入机制,将不属广管局管辖范畴的投诉转交「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或有关决策局和政府部门审议。这样做法会使投诉者清楚明白会有政府部门继续跟进其提出的竞争问题。

证据提供

6. 在草拟本中的附件II,广管局要求和鼓励投诉者列明反竞争投诉的理据。消委会虽明白广管局之原意,但担心这样做会令投诉者却步,放弃举报反竞争的行为。

7. 消委会过往处理有关竞争个案时发现,一般投诉者很难就草拟本中附件II所提及的问题:如市场定义,竞争情况和解决方法等,提交详尽资料。有财力聘请专业顾问和律师协助编写投诉的大公司才可能提供这些资料。委员会很高兴广管局在文件中清楚声明无意把举证责任全部置于投诉人身上(草拟本第6段),这方面澄清尢其重要,否则会造成对投诉人的负担及举报的阻力。

广播条例保障竞争条文援引指南

8. 消委会欢迎「竞争条文援引指南」沿用了反垄断监管机构调查时的分析方法。本会只就草拟本中第11段和第13段如何应用豁免条款提出一些意见。

一般豁免

9. 现行《广播条例》指定某类限制可免受《广播条例》(第13(1)条)的禁止条款规限,该类限制是关于:

  (a) 对任何就在电视节目服务中纳入该服务的全部或主要由持牌人所制作的电视节目所施加的限制;或
  (b) 任何订明限制。

10. 消委会欢迎现行《广播条例》(第13(4)条(a))参考了本会向「广播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引入「全部或主要」的字眼,堵塞了可能出现的漏洞。

11. 原先在《广播条例草案》(第13(4)条(b))中,订明艺人合约的约束限制免受反竞争条款约束,现豁免条款已改为可应用于任何广管局预先订明的限制上。

12. 本会认为有需要在《竞争条文援引指南》中订明豁免原则,广管局可参考其他地区如何豁免反竞争行为。

13. 例如:欧洲共同体条约81文件第3条中,就如何豁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和协议、免受反竞争条款约束,定出应用范围。

14. 欧洲共同体公平竞争法的豁免原则订明:

  『反竞争营商手法若要获得豁免不受公平竞争法约束,必须证明有关手法可改善生产、增加分销效率、改良技术或达至经济增长,而同时消费者亦能平均分享其成果。』

15. 但欧洲共同体公平竞争法的豁免、不能应用于滥用支配优势的行为上,与现行《广播条例》豁免条款应用范围相同。

16. 本会建议广管局采用类似欧洲共同体条约81文件第3条中的原则,在《竞争条文援引指南》中订明《广播条例》(第13(1)(b)条)之豁免的范围。

过度期豁免

17. 在《竞争条文援引指南》草拟本第13段中,建议有两年宽限期(由2000年1月28日起计算),期间《广播条例》(第13(1)条)的禁止条款将不适用于在上述日期之前合法地订立的协议。

18. 如过度期的豁免,只适用于第13条的反竞争禁止条款,但不会豁免第14条禁止滥用支配优势的条款上,本会支持这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