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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劣质猪油事件与食物安全问题」呈交立法会 -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4.09.25

1. 消委会就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2014年9月25日举行的特别会议,议程项目:「劣质猪油事件与食物安全问题」提供以下意见。

2. 获得安全食物和享有可持续发展及健康的环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近日的劣质猪油事件,主要涉及在废食油循环再造的生产和供应链中,有经有加工处理的废食油不当地流入食油供应链中,制作成食品在消费市场中销售,已知涉及商户数以百计,受影响的消费者更是不计其数,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3. 消委会认为政府应藉着是次事件,全面检讨在这两个供应链当中,有关食品安全所潜在的问题,并制定合适的政策和措施,以加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加强废食油回收及再造的监管

4. 废食油回收,加工循环再造,有助可持续发展,本身是值得鼓励及推动的。然而,由于废食油曾经烹煮,在加热过程中会产生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废食油加工的制品,有机会增加致癌风险,不宜供人食用。利用加工的废食油制造食物,亦不符合消费者的要求和期望。加工废食油应只供应作工业用途,例如用作制造生化柴油、工业原料、化学品或有机原料。故此,政府应检视废食油回收、加工循环再造、包装及分销各个环节,制定法例,措施及机制防止在过程中产品不当地流入食品供应链。

以法例规定废食油流向
透过发牌及登记制度规管废食油回收商及再造商

5. 消委会认为政府可考虑以法例规定废食油流向,设立追踪机制及牌照登记制度,以杜絶废食油重回食物链。规定有意从事废食油回收或再造的人士必须申请牌照,以发牌制度;透过登记程序、牌照条件、发牌,停牌及吊销牌照等措施,追纵及管制废食油的流向。例如,规定食肆的废食油必须卖给持牌回收商,而回收商必须保存交易单据,亦必须把废食油转交持牌再造商。此外,再造商亦须保存生产、买卖及出口记录,以供政府查核再造废食油流向、生产量及买卖量。

加强食物供应链的监管

6. 另一方面,持守着食物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以防不安全的物质用于制作食品,是同样重要。是次劣质猪油事件牵涉猪油出口、进口、分销及零售的监管,以及食油品质和安全的规管。

政府初步建议值得探讨

7. 消委会留意到,近日政府表示会透过加强规管及修改现行法例,保障食物安全,其建议的措施包括:

  • 立法规定食用油不得使用「经使用煮食油」作为生产原料;不得使用非拟供人食用的「劣质油」作为生产原料;以及必须达到拟议的法定食用油标准。
  • 规定凡进口、销售或生产食用油的人士,必须确保食用油符合上述要求。食肆亦必须确保其食用油符合相关规定。此外,亦要求食用油入口商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以供署方抽查。
  • 规定食用油出口商必须领取出口许可证,并必须提供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以证明其食用油符合规定。
  • 透过食环署的食肆和食物制造牌照条款,规定「经使用煮食油」必须交由环保署认可的收集或回收商处理,并保存记录。

消委会认为上述措施都是可行的办法,值得探讨。

就上述要求食用油入口商须提供生产地官方证明书,或获官方认可独立检测机构证明书一项,消委会认为当局应同时设立考核机制,评估和检视官方证明书的真确性、核实机构的水平(例如须获认可机构认可),以及加强在进口层面抽验食油。

检讨《食物安全条例》

8. 另外,就现时的《食物安全条例》,消委会认为政府可考虑作出适当修订,让条例更有效地达致保障公众健康的社会目的。例如,扩大食环署署长的权力,可因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进口或分销不安全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物,撤销其登记;限定食物进口商或食物分销商于较短促的时间内提交进口/分销资料、交易记录等,改善目前的追踪机制。

9. 至于在食安中心与业界沟通的层面上,政府可考虑制定通报指引,例如就须要商户提交的项目资料和细节拟订标准格式,方便商户填写及提交资料,一方面可加快商户提交资料的时间,另一方面也有助当局在短时间内收集得到合符要求的资料,加快发放有用资料予公众的效率。

检讨消息发报速度

10. 消委会留意到市民大众普遍要求局方缩短对外发放问题食品资料的时间。消委会建议当局检讨及改善发放涉事问题食品及食肆资料的机制和程序,设立内部指引,按风险程度和影响层面,设定对公众发放资料的时间。

加重罚则

11. 目前,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未有登记而经营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罚则,最高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没有遵从备存纪录规定的罚则,最高为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而进口商及分销商没有根据要求提供入口或供应纪录,最高罚则为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另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2条规定,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消委会建议政府可考虑加重上述法例的最高刑罚,以加强阻吓作用。

透过发牌制度及巡查
加强规管进出口商、分销商

12. 现时,食用油生产商须向食环署申领牌照作食物制造工场。然而,食用油出口商、进口商、包装商和分销商则未有发牌制度予以监管。消委会认为,透过发牌程序和条件去规管出口、进口、包装和分销食用油,以确保其品质和卫生,是值得探讨的方案。另外,发牌制度应配合积极巡查,确保食用油生产商使用的原材料是未经处理、非经烹煮的材料,而出口、进口、包装和分销商所管有的食用油,都是从持牌的食用油生产商所取得。

订立较严谨食用油标准

13. 有关食用油的品质和安全规管方面,消委会明白目前还没有一种特定的科学方法检测和鉴别以「地沟油」、「回收油」、「厨馀废油」或「经使用煮食油」一类的废食油来制造的食油。国际间一般会通过包括检测如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及金属杂质等含量,以确定食油质素。现时,食物安全中心以每公斤食油含10微克苯并[a]芘作为行动水平。然而,欧盟所制定的每公斤食油含2微克苯并[a]芘的上限,比较严格。消委会建议政府参考国际间的最新发展,检讨现时采用的行动水平是否足以充分保障公众健康。

14. 除了上述目前用以确定食油质素的指标,消委会认为政府应研究可更有效检测废食油的可行方法,例如早前有学者提出,透过检测食油的过氧化值和分析食油的脂肪酸成分,来分辨食油的品质以及是否搀杂废食油,是值得研究的方法。利用更严谨的食用油标准及更有效的检测方法,有助于在进口、分销及零售层面堵截劣质油。

结论

15. 「劣质猪油事件」不单止反映食物安全政策和机制存有改善的空间,更警惕我们回收废料及再造材料被误用的可能性;除了启动食物安全政策和机制的检讨外,事件还引发社会对整体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循环再造工业的健康发展之关注,当局应予以重视及处理。


16. 消委会认为政府应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政策着手,检讨现行制度,订立适当措施,推动行业向正面发展。例如,订立有利循环再造工业发展的政策,使循环再造工业能够产生合理利润,减少误用回收废料或再造材料以图谋利的诱因。此外,政府亦应探讨扶助循环再造工业的方案,在社会各个层面推广使用再造产品,例如在工业推广使用生化柴油,提供税务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