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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修订《竞争条例草案》之建议和第二行为守则指引呈交立法会《2010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1.11.15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乐于就《竞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之新修订建议和条例草案第2 1 (1)条有关第二行为手则的指引提交意见。  

《条例草案》新建议

2. 消委会认为目前就《条例草案》的多项新修订建议,例如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引入告诫通知、取消违章通知书的罚款规定、低额模式安排等,已充分回应商界,特别是中小企一直以来的关注。故此,消委会认为,《条例草案》不应再作任何让步,否则法例将毫无效用。消委会又期望《条例草案》能尽快通过,以保障本港消费者。  

告诫通知和低额模式

3. 现时建议的低额模式豁免,门槛非常寛松,可令大部分不能负担徵询法律意见费用的中小企得到豁除。  

4. 消委会相信引入告诫通知的安排,已可释除中小企误堕法网的疑虑。消委会不同意将告诫通知的应用扩展到违反第二行为手则的反竞争行为。此外,消委会亦认为告诫通知的安排应在竞争法行使了若干时间之后取消。

罚款上限

5. 由于实施竞争法的其他地区可能会跟进本地法庭成功检控的反竞争行为案件,消委会相信,将有关企业首次违规的罚款上限修订为每一年本地营业额的10%,最多三年,仍然可对跨国反竞争协议起一定阻吓作用。
 

6. 但消委会忧虑,新修订的上限对本地重覆违法的业务实体,阻吓作用有限。消委会呼吁政府如发现重犯个案,须检讨有关的罚款水平。

独立私人诉讼

7. 消委会认为取消独立私人诉讼,将削弱消费者及中小企遇到反竞争行为时的自保能力。  

8. 剔除了独立私人诉讼后,将来的竞争事务委员会 (竞委会) 将会是消费者和业务实体投诉反竞争行为的唯一渠道,消委会担心现时预算给予竞委会的拨款水平是否足够支持其监管整个香港市场经济的工作,同时亦关注竞委会的组成能否有效代表消费者利益,及会否优先处理对消费者有广泛影响的反竞争行为。

9. 部份中小企曾提出忧虑,拥有较多资源的大企业,可以利用独立私人诉讼缠扰中小企。但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中小企上述的疑虑并没有出现。因此,消委会认为当商界熟悉新的竞争条例后,政府应尽快引入独立私人诉讼。

合并守则

10. 消委会一直都相信监管合并可加强竞争法提防市场过分集中和保障市场竞争的效力。在宪报刊登的《条例草案》已限制了合并守则的应用范围,不能监管电讯行业以外的收购合并商业活动。消委会关注附表1再加入第4条,将进一步限制合并守则的应用。  

11. 特别是现时在附表7第3条和第5条有关合并的定义覆盖面很大,当中包括:根据附表7第3条(2)(a)项的 互控股票;根据附表7第3条(2)(b)项的商业联盟,和根据附表7第3条(4)项的联营。

12. 若附表1加入第4条的豁除合并协议是泛指上述附表7所提及的广义的合并,即获豁免遵从第一行为手则的合并形式包括所有企业之间的联营和合作的活动,会令到第一行为手则禁止严重反竞争行为和反竞争协议的效力丧失。

13. 消委会相信政府建议在附表1加入新的合并豁免,本意是指豁除狭义的合并协议,令他们不受第一行为手则规管。如果原意如此,消委会要求应将所豁除的合并协议清晰界定和说明。

第二行为手则指引

14. 将来的竞委会能否调查业务实体的滥用市场权势行为并执法,要视乎拥有多少市场份额力量才算拥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而现时《条例草案》对此没有作出确实定义。  

15. 消委会认为,要决定不同的滥用市场力量行为是否妨碍、限制和扭曲本地市场的竞争时,应以「令消费者利益减少」为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16. 消委会建议,将拥有市场份额30%定义为拥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足以处理现时为人诟病的多个垄断市场情况,让将来的竞委会可处理该等市场出现的滥用市场权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