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消费者委员会就《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内有关中成药的条文的生效日期呈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11.01.14
  1. 消委会支持实施中成药的注册及希望中成药须提供标签与说明书的条文尽早实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 《中医药条例》早在1999年7月通过,而法例通过后,亦已在2003年开始接受注册申请,当中涵盖了过渡性注册及非过渡性注册申请。立法至今已逾10年,10年不是一个短时间,各生产商及代理商理应已知悉有关条文,及明白各条文最终均会实施。
     
  3. 在注册方面,法例规定中成药必须就安全、品质及成效三方面符合要求才获得注册。消委会认为这些要求都只属保障消费者的最基本条件,即使没有注册,业界也应秉持这原则。再者,过渡性及非过渡性注册的安排,可让已提交一些基本测试报告的中成药产品,在持有「确认中成药过渡性注册通知书」或「确认中成药注册(非过渡性)申请通知书」下,继续售卖。消委会相信,此安排已充分顾及业界利益,亦可确保市场上有一定数量的中成药产品供应给消费者服用。本会认为中药业界有责任加快检验步伐,让更多产品获得确认,令消费者可更安心服用中成药产品。
     
  4. 标签及说明书可帮助消费者在服用中成药前,清楚了解如何服用及储存,并可让消费者知悉产品的有效日期,避免使用过期药物。清楚标示产品内各成分的分量,亦方便中医师或其他医护人员了解病人曾服用的药物,作出适当的跟进。
     
  5. 消委会重申支持有关规管中成药各项条文尽早实施,并期望中药业界配合,以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