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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呈交立法会《2010年竞争法条例草案》委员会意见书

  • 意见书
  • 2010.11.30
  1. 消费者委员会过往曾进行多个不同行业市场竞争情况的研究,例如汽车用燃油,超级市场,广播和家用燃料,发现不完全的市场竞争会造成对消费品价格上升和增加企业营运成本的现象。在本会 1996年 "公平竞争政策:香港经济繁荣的关键" 的报告中,本会指出一个全面的竞争政策和一套法规,可消除私营公司进入市场的障碍,防止合谋定价、分割市场或其他反竞争的手法扭曲自由竞争,令香港企业的经营成本能维持在具竞争力的水平上。
     
  2. 世界上有100多个经济体已订立了竞争法,监管价格操纵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商业活动。本会支持禁止反竞争行为的竞争政策藉以达致公平竞争,提高行业竞争力,电讯业和银行业的情况显示,竞争导致更低的价格,更创新的产品,更多选择和更好的服务,绝对使消费者受益。
     
  3. 有关房屋委员会鐡闸供应商及大埔街市招标的事例说明,目前香港未有足够的措施规管市场上合谋进行反竞争的活动。反观不少海外竞争局近年起诉多个跨国卡特尔 (cartel),如维生素卡特尔,稳定剂和PVC改性剂卡特尔,液晶面板卡特尔以及货运航空公司卡特尔,都证明他们的垄断行为大大提高了许多亚洲经济体系的生产成本,当中香港也受影响。
     
  4. 消委会支持条例草案内容的概括性行为准则,以涵盖可能在市场出现的所有类型之反竞争行为。由于反竞争的市场行为能迅速在市场发展而损害消费者者利益,如要倚靠修改法律来规范,可能来得太迟,难以快速扭转造成的损害。
     
  5. 法律的主要关注的不在于规管什麽业务活动,而是怎样可以确保有足够的竞争保障。竞争在市场经济发挥效用,市场不断演变,需要一个有足够灵活性的监管框架,以适应其变化。
     
  6. 再者,许多案例都显示,限制性合约或限制性的商业手法,并不一定会限制竞争,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限制竞争是一个经济概念的问题,一般来说应该透过经济分析,以判定一个协议或商业行为会否带有反竞争效果,而不是单单识认一个特定的行为。
     
  7. 本会留意到有意见指出,法例没有明确说明那种特定行为属反竞争行为,会产生不明朗因素。这个看法不能忽略。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个惯常做法,是以一些作指引补充和定期由竞争局提出补充解释。消委会支持这种做法。事实上香港电讯及广播业也采用这种做法。
     
  8. 消委会促请议员支持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抗衡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