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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業務轉讓 消費者非「肉隨砧板上」!

美容院業務轉讓  消費者非「肉隨砧板上」!

市面上不少美容服務以各種折扣、優惠作招徠,讓消費者先以預繳方式支付服務或療程,再享用服務。然而,當遇到商戶(下稱「舊商戶」)轉讓其業務予另一商戶(下稱「新商戶」)時,新商戶可能未必同意或能夠繼續為消費者提供原本約定的服務,卻又不同意退款。本會在過往不時接獲投訴,就曾有新商戶要求消費者須額外消費或接受修改條款後,才可繼續享用服務;甚或表示沒有消費者以往使用的儀器或同樣的美容服務為由,轉售其他美容套餐。

 

面對如此情況,消費者難免感到進退兩難、大感無奈,最終或會選擇與新商戶妥協,或放棄使用服務而蒙受經濟損失。事實上,除與新商戶妥協外,消費者在法例賦予的時限內,原來是享有向新舊商戶追討未消費的餘額的權利!

商户責任

美容服務屬於「個人服務」,除非消費者同意由新商戶接手,舊商户仍有責任為消費者提供已購服務。舊商户不可藉業務轉讓企圖免除法律責任,消費者有權向舊商戶追討未消費的餘款。

此外,根據《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下稱《條例》),一般而言,新商戶亦須承擔舊商戶在經營有關業務時所欠下的債項及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除了向舊商戶追討外,消費者亦可向新商戶要求退款。

然而,《條例》規定,消費者追討新商戶就《條例》下的責任的訴訟時限為業務轉讓日期的1年。此外,新舊商戶亦可選擇在《憲報》及中英文報紙刊登「轉讓通告」,屆時消費者須在轉讓通告發出後1個月內對新商戶或舊商戶(視乎情況而定)提起訴訟(詳情見附表),否則,新商戶在《條例》下的責任將終止。

 

*「轉讓通告」刊登於《憲報》第6號副刊公告的「通知」群組,消費者可到訪政府網頁https://www.gld.gov.hk/egazette/tc_chi/search_gazette/search_supp6.html搜尋。

 

訴訟時限

注意:無論新商戶的責任終止與否,舊商戶的責任並不會因「轉讓通告」而終止。

在業務轉讓時,舊商戶往往會把客戶的個人資料一併轉移給新商戶,以便新商戶能夠接觸客戶進行轉讓後的服務安排。然而,由於美容服務屬於個人服務,舊商戶應先取得客戶的事前同意,才將個人資料轉移至新商戶方為妥當。此外,除非取得客戶的同意,新商戶不應將客戶資料用於招攬生意或推銷已購服務以外的服務及產品,否則或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使用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的法定要求。消費者亦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求助或參閱網址:https://www.pcpd.org.hk/cindex.html

《條例》賦予消費者向新商戶追討舊商戶的法律責任的權利,藉以防止新商戶在不須對業務負上責任的情況下,利用該業務的資產和商譽而得益,損害債權人(如消費者)的利益。

 

然而,《條例》設立短暫的訴訟時限,一般消費者未必會經常查閱《憲報》及中英文報紙的「轉讓通告」,即消費者未必能夠第一時間知悉業務轉讓,從而錯失向新商戶追討的時機。

 

除《條例》外,受損害一方或可援引其他法律尋求救濟。例如,如新舊商戶實際上為同一方,舊商戶因而未有就轉移的資產獲取任何利益,轉讓業務或涉及詐騙債權人;根據《產權轉讓及財產條例》第60條,受損害的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該轉移無效,法庭亦可根據普通法「刺破公司面紗」。然而當中涉及的法律程序、舉證門檻及訴訟成本未必是一般消費者能夠或願意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