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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條例
歐盟條例EC 261/2004
保障範圍:
- 任何從歐盟機場出發的航班;或
- 歐盟航空公司抵達歐盟機場的航班。
航班取消:
可獲金錢補助,除非:
- 由於航空公司不可控制的特殊情況所導致(例如惡劣天氣、航空交通控制、罷工或騷亂等);或
- 航空公司在出發前不少於14日或更早的時間通知乘客原定航班已取消;或
- 如獲提供改乘航班:
乘客在出發前7至14日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須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2小時上機及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比原定航班遲不多於4小時;或
乘客在出發前7日內才被通知原定航班已取消:乘客只須要比原定航班提早最多1小時上機及到達最終目的地時間比原定航班遲不多於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