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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就《2004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呈交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進一步意見

  • 意見書
  • 2005.02.07

引言

  1. 消費者委員會於2004年11月18日曾就此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從法案委員會2004年12月10日的會議得悉,專業醫護人員與健康食品及藥業對條例草案存有不同意見,本會瞭解過各方面的論點,現再就此條例草案提交進一步意見。

監管減肥、排毒和調節身體免疫系統的聲稱

  1. 上述會議中,不論是中醫或西醫界別中,均有專家指,現時附有纖體/瘦身或減肥有關的聲稱、調節身體免疫系統的聲稱、或促進排毒、清毒或降毒聲稱的健康產品的安全性存在疑問,而本會亦不時收到有關此類健康食品的投訴及查詢。本會關注纖體瘦身浪潮不絕,而消費者對有增強免疫力和排毒聲稱的健康食品,亦可能引致副作用未必十足瞭解,所以本會重申支持將此等聲稱納入附表四內規管的立場。

教育消費者從正確渠道獲取醫療資訊

  1. 有反對聲音指條例草案削弱消費者的知情權,妨礙病人接收與健康有關及具實證支持的藥劑製品的資訊,令消費者無從知悉產品效用,反而會因誤用而造成傷害,業內人仕亦擔心無法向外發佈完整產品資料,妨礙業務發展。
  2. 本會認為,消費者可透過醫護專業人員獲得正確的醫療資訊,再者,條例草案並不禁止供應商在包裝內的產品說明提供資料,只要產品資料及說明書如實地寫清楚包括適用人仕、服用分量和注意事項等,消費者便可從中得知生產商推廣的功效及建議的服用方法,避免因誤用產品而造成傷害。本會明白業內人士可能憂慮條例草案對生意的影響。然而,在容許推廣銷售部分未有足夠成效證據的健康食品和減輕公眾健康潛在危險之間,需要取得平衡。

在口服產品加上適當警告字句

  1. 有業內人仕指,現時並無實質數據證明保健聲稱令市民有病延醫以致造成傷害,建議在包裝加上適當警告字句以防有消費者延醫。本會同意包裝須加上警告字句,因消費者可能認為健康食品並非註冊藥劑製品,不會有任何副作用或影響其他藥物的效能,在求診時不告知醫護人員曾服用健康食品及其資料,以致醫護人員在處方藥物時,不會摒除與健康食品成分產生不良作用的藥物,消費者服用後可能損害健康。因此,適當的警告字句和消費者教育,對消費者的安全和醫藥的效果都同樣重要。
  2. 然而,若消費者同時間被誇張失實的聲稱所誤導而服用某產品,只在產品上加上警告字句起的作用成疑。本會認為,不採用防止不負任聲稱出現的方法,只要求加上警告字句,會對誠實守法的商人不公平。

有關中醫藥理論名詞的限制

  1. 在香港售賣的健康食品不少含有中藥成分,條例草案對並沒有引入對使用中醫藥理論名詞作廣告的規限及指引。隨著《中醫藥條例》的中成藥註冊名單公佈後,相信大部分成功註冊為中成藥的產品會繼續採用中醫藥理論的名詞作為功能聲稱字眼。本會認為當局可考慮是否讓那些根據古方或《中國國家藥典》可以確定成效的中藥材和中成藥產品,作適當的聲稱或廣告宣傳,同時間要求非中成藥產品使用此等名詞或聲稱時須納入監管。

可考慮定立健康食品法例

  1. 本會一向提倡各行業以自律形式監管,但政府亦有責任保護消費者安全,本會支持修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但此條例不會妨礙業界自律。本會建議政府考慮在修訂此條例之後,以定立健康食品法例作為長遠目標。

聲稱或廣告審批機制存在濫用危機

  1. 有業內人仕建議設立有關產品聲稱和廣告的審批機制和上訴機制。
  2. 本會不反對當局在資源許可下進行審批和上訴,但須考慮採取適當的步驟,防止一些供應商濫用廣告或聲稱已受審批的狀況,來引導消費者誤信產品的安全性和療效已被當局批核或認可。本會發現不少供應商利用外國政府機關例如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及日本厚生省等發出的文件作宣傳,聲稱產品已獲該等機關「批核」或「認可」。事實上,有關官方文件可能只是提交申請表或登記文件的確認信。

應盡快執行

  1. 有業內人仕指,條例草案應給予足夠時間讓經營者銷清舊貨,本會明白經營者不想浪費舊貨,然而,本會認為現時條例草案建議的最少18個月寬限期其實已相當足夠,若行業需要多些時間銷售舊貨,當局可考慮在條例草案通過後分階段執行,先盡快對面向廣大群眾的報章、雜誌、電視和電台發佈的醫藥及健康食品廣告進行審視,然後再延伸至產品包裝的聲稱上。

結論及建議

  1. 消委會原則上支持條例草案。
  2. 本會重申,任由可能是誇張及沒有佐證的保健聲稱散播可能引致的健康疑慮和社會成本應加以重視,因此本會促請當局把與纖體/瘦身或減肥有關的聲稱、調節身體的免疫系統的聲稱及促進排毒、清毒或降毒的聲稱納入條例草案附表四內。
  3. 本會同意包裝須加上警告字句,讓消費者明白健康食品亦有可能產生不良副作用或與其他藥物相互作用,影響健康。
  4. 本會建議當局加強健康教育,並開拓更多渠道,讓消費者可以透過醫護專業人員獲得正確的醫療資訊。
  5. 當局可考慮引入對使用中醫藥理論名詞作廣告的產品作出規限及指引。
  6. 本會認為條例草案並不會妨礙業內人仕以自律形式規管,長遠而言,當局可考慮定立健康食品法例。
  7. 本會不反對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進行聲稱和廣告的審批和上訴,但須小心預防部分供應商濫用審批狀況作宣傳。
  8. 本會希望條例草案能在實際可行的時間內盡快通過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