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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舱行李事故航空公司赔偿政策不一且欠透明 问清申索上限及程序以保权益

  • 2023.09.14

疫情后全球旅游业复苏,不少人纷纷外游,再次享受旅游乐趣。若在行程中出现行李延误、损毁或遗失,必然感到非常扫兴,亦会费时失事。消费者委员会调查了22间有经营往来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班的行李赔偿安排、申报方式、索偿细节等,结果发现虽然全部航空公司均有为遇上行李事故的旅客提供赔偿方案,但在现金津贴、行李遗失定义、是否受理易碎或贵重物品的索偿等多方面均有不少差异,部分公司在赔偿细节上欠透明,甚或常以「视乎情况」来处理旅客申索,容易引起争拗。有8间更没有回复消委会的查询,令人遗憾。消委会呼吁航空公司应提供更具体和准确的资讯,避免引发争端。消费者遇到行李事故时一般受到国际公约保障,但亦要清楚了解有关赔偿额上限未必足够完全弥补行李存有贵重物品的损失,宜加购保险。另外,寄舱前可为行李拍照记录,以及将易碎与贵重物品放置于手提行李内,同时亦要留意各间航空公司不同的申索要求及时限,并保留所有沟通纪录,以备日后之用。

国际公约订明航空公司责任  惟需留意赔偿上限

旅客乘搭国际航班时一般受到《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保障。两条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包括若手提行李的损失是由于航空公司或其员工的过失造成,又或寄舱行李若是在航空公司掌管期间因延误、遗失、损毁而对乘客造成损失,除非该行李本身存在缺陷、质量问题或瑕疵,或因乘客疏忽所致,或(如《华沙公约》适用)航空公司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有关措施)以避免有关损害。

公约亦订明航空公司须就行李事故而承担的最高赔偿额,但两条公约计算方法各有不同。《华沙公约》适用的国际航班,寄舱行李的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约港币$177),手提行李为每名乘客332个特别提款权(约港币$3,460);若《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不论是寄舱行李或是手提行李,两者合共的最高赔偿额为每名乘客1,288个特别提款权(约港币$13,430)。假如寄舱行李的价值较高,未必足以补偿全数损失。

消费者亦要注意,公约虽然涵盖国际行程中的内陆航段,但若整个行程只局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内,相关航班则定义为内陆航班,有关行李事故的赔偿责任和金额将根据当地法规而定。

行李延误现金津贴相差近4    实报实销忌买贵价代用品

出外旅游时,万一抵埗后寄舱行李未有同时送达目的地,首要任务便是马上大费周章补购日用品、衣物或其他必需品。所有航空公司均表示,乘客在这情况下可报销相关临时开支,惟其中3间表明寄舱行李需延误超过24小时才符合资格报销。在报销金额方面,个别航空公司有特别做法,例如有特定的报销金额上限、指明一些可继续使用的物品(例如衣物)只作半额报销,但部分航线或因个别国家的法规要求(例如美国、加拿大)而不受该做法所限。除实报实销外,有一半(11间)航空公司会为行李延误的乘客提供一笔过现金津贴,由最低折合约港币$237至最高约港币$1,177不等,相差近4倍,而其中3间公司的现金津贴额,会因应乘客的机舱级别而有所调整。此外,有1间航空公司会以行李每延误24小时的计法,向乘客发放折合约港币$275的现金津贴。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因行李运送延误而要购买必需品,必须保留所有购买单据作报销之用,同时应避免选购较昂贵的商品,以免航空公司以价钱不合理为由拒绝报销,或只作部分赔偿。此外,若航空公司提供的现金津贴不足以弥补购买必需品的支出,消费者仍然可就差额提出索偿。然而12间航空公司均指出,若行李延误发生于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例如一名香港居民外游返抵本港时发现行李未有同时送达,航空公司或会推断该乘客家中有足够衣物和卫生用品,或会因此理由拒绝为购买相关代用品的开支作出赔偿。

消费者亦要留意,若确认未能于行李领取处找回寄舱行李,应尽快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务柜位报告,以获取「行李事故报告书」。乘客一般亦可在21日内透过电话、电邮、网上表格等方式作事后申报。

行李箱轮子与把手损毁受国际公约保障  贵重物品宜早申报

除了行李延误,旅客较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寄舱行李有不同程度的损坏。若在运输过程中因航空公司处理不当导致较严重的损毁(例如外壳崩裂),乘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对此负责。有15间航空公司表示会尝试为乘客维修,有19间称若无法维修,可给予金钱补偿,另有15间表示可提供替代行李箱。惟消费者应留意补偿金额受不同因素影响,例如能否提供购买单据、使用年份、航空公司所套用的折旧率、公约的最高赔偿额等,而替代行李箱的款式、牌子和价值亦未必与原先的行李箱一致。

至于行李箱轮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若受损,不同航空公司的做法不一。有3间表明不会为此等部件受损承担责任,8间表示会负责,其余的则有各自诠释或未有提及具体做法。根据美国运输部的指引,倘若行李箱的轮子或把手等突出部件受损,航空公司不应将其当作正常磨损而拒绝赔偿。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与《华沙公约》,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降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条款均属无效,故此消费者可引用相关理据,要求航空公司作合理赔偿,否则可能有违公约规定。

另一方面,消费者若在离开机场后才发现行李受损,应在7天内向航空公司报告,但调查中有3间航空公司表明不会受理事后申索,而其余大部分航空公司则可能要求乘客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损毁不是在提取行李后所造成。

部分人会选择将旅游时购买的贵重「战利品」寄舱,减轻手提行李的负担。虽然根据上述两条国际公约,若寄舱行李内的易碎与贵重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航空公司便应当承担责任,但假如乘客未有将相关物品妥善包装好,航空公司亦可以乘客疏忽为理由,免除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9间航空公司表明不会就寄舱的易碎与贵重物品损毁负责,只有2间表示会赔偿。有3间航空公司称,若乘客能出示相片等证明易碎物品在寄舱前已经妥善包装,或会对损毁承担责任。至于贵重物品,大部分航空公司均没表明会接受相关索偿。消费者如因实际需要须把易碎或贵重物品寄舱,事前务必要包装妥当,并拍照记录。若想将损毁风险降低,则尽可能把此类物品放置于手提行李内,亦可考虑为贵重物品加购保险。

宣告遗失行李时间最长45  折旧计算每年最高15%

行李事故之中,最坏情况是遗失行李。若寄舱行李在延误若干时间后仍未寻获,航空公司将宣告行李遗失,继而进入赔偿程序。是次调查发现不同航空公司在「宣告行李遗失」的时间差别相当大,由最短于行李未能寻获后5天即可定义作遗失,至最长要在航班抵达起计的30至45天后方会作出有关宣告。《蒙特利尔公约》清楚订明,寄舱行李若在航班抵达21日后仍未送达,或航空公司承认行李已经遗失,乘客便有权提出索偿,并应尽快向航空公司提交索偿清单,列明行李箱以及内里物品的数量与价值,最好能同时提交单据作凭证,否则赔偿金额或遭扣减。消费者要留意航空公司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遗失物品的使用年期,再计算经折旧的赔偿金额。有2间航空公司声称没有套用折旧率,其余航空公司的折旧率由最低每年不少于8%至最高每年15%不等,个别公司的首年折旧率更达30%。

此外,调查中有7间航空公司表明,若已经向乘客发放行李遗失赔偿,但其后却寻获有关行李,都不会要求乘客退还赔偿款项,有2间表示会要求乘客退回赔偿额,另有2间指出须交由相关部门审视或视乎情况方可决定会否要求乘客退还已收取的赔偿款项。

联营航班与中转航班不同公司均有责任

不同航空公司或会共同营运同一航班,即联营航班(codeshare flight)。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乘客若在联营航班遇到行李问题,可按自身考量向其中一间或所有相关的航空公司索偿。至于中途转乘不同航空公司班机的乘客若发现行李有问题,则可向旅程中的第一间或最后一间承运的航空公司提出申索。按照惯例,乘客通常会向最后承运行李的航空公司申报行李问题。

航空公司有责任遵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就行李事故向乘客赔偿,惟是次调查结果显示,部分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资讯欠缺透明度,或笼统地使用「视乎情况」、「交由相关部门决定」等字眼,消委会认为做法有待改善,乘客亦可参考以下贴士,保障自身权益:

  • 出发前确保行李箱状况良好,外壳、轮子及把手无裂痕或破损等问题。寄舱前宜以相片或影片记录行李箱状况;
  • 若寄舱行李及内里物品的价值较高,可向航空公司作特别申报,并提供有关证明和缴付所需附加费,以获得额外保障;
  • 到埗后若行李受损,应以不同角度为损毁部分拍照存档,并保留该损毁的行李箱以作索偿证据;
  • 如因行李延误而需购买必需品,应先向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如适用)了解报销细节及赔偿限额,例如返回原居地的回程航班是否符合资格,并保留所有单据作索偿之用;
  • 向航空公司索偿时,须确保于航空公司或公约所订的时限内提出;
  • 如有购买旅游保险并希望同时向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索偿,受保人应先向航空公司索取行李事故的书面证明,并要求其跟进及赔偿。及后再向保险公司申索时,保险公司会扣除受保人从任何其他机构已获得的赔偿,包括航空公司所作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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