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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货零售市场研究报告 促审视有关滥用市场权势的指控

  • 2013.12.19

简介 | 报告摘要 | 完整报告 (只供英文版)

消费者委员会对两间大型连锁超市: 百佳和惠康,在杂货零售市场上的市场份额日益扩大,并有表面轶事证据显示,两间连锁超市曾向供应商及竞争对手施以限制商业行为深表关注。

消委会于最新一份「杂货零售市场研究报告」,促请竞争事务委员会,在竞争条例全面实施后,就两间最大型的连锁超级市场是否滥用市场权势(market power),以从事反竞争行为进行审视。

今天发表的120页报告旨在分析现时食品及家居日用品市场的竞争情况、评估市场竞争者所拥有的市场权势、以及推寻有关反竞争行为指控的表面证据是否存在、长远而言会否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

是否存在市场权势一般会参考与其相关的具体情况,例如市场进入障碍(barriers to entry)、有关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占有率、及怀疑有市场权势者的市场操守。

 

市场权势的可能存在

报告结果显示两间最大型的连锁超市店铺数目分别占食品零售市场份额28.6% (百佳)和 33.9% (惠康),加起来共占食品零售市场份额达62.5%(总共562个零售点)。

按国际常用的指标赫希曼指数(HHI)去衡量食品零售市场的竞争情况,当中考虑到公司在杂货市场的相对规模及分布,市场集中度属中度。

由于两间连锁超市各持市场份额不到四成,但仍占市场逾25% 的份额,这并不足以证明任何一间不具市场支配力量(market dominance),应与此密切监察。

随着两间最大型的连锁超市持续扩张,小型超市(分店数目少于两间)无论在分店数目或市场份额上却日渐萎缩,相对之下两间大型超市的势力更为彰显。

根据政府统计处于1999年及2011年公布的数据,小型超市营运者的数目在过去12年间大幅下跌16%;而2011年的统计数字更反映,小型超市营运者所占的行业整体楼面面积非常少,在1% 以下。

尽管不同区域的零售拓展往往受制于政府的土地利用政策及连锁零售企业的策略决定等因素,要注意是现时香港很多零售物业也是由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管理,其物业组合包括兴建于商场内的零售空间,内部楼面面积约1,100万呎。

「领汇」与大型连锁超市营运者之间的困绑式租务安排,让大型连锁超市得享大幅度的价格优势,但个别店铺营运者和「领汇」之间并不存在这种优惠安排,无形中助长大型连锁超市营运者在市场上的优势。

 

市场操守及不公平合约条款

报告披露有轶事证据显示两间连锁超市曾利用议价能力,向供应商施以限制的商业行为和压力。

透过与供应商不记名的访谈和问卷调查,报告进一步揭示行业内一些不公平营商手法,包括与零售商谈判供应合约时,供应商的议价能力被限制;被阻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优惠折扣;零售商生产自家品牌与供应商的品牌竞争;零售商在续约时加入对供应商不利的条款。

根据调查研究资料显示,具优势的两大超市明显拥有一定程度的市场议价能力:有75.6%的受访供应商表示在订定合约时被零售商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只有少数(27.3%)表示可在谈判供应合约时,就交易量、上架费及广告费、损坏货品津贴和分担未售出货品成本等范畴加入条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有部分被访者透露,他们常被要求承担一些未订明在供应协议范围内的项目支出,例如广告费和未售出货品的费用。在难以控制零售价、以及怀疑价格被连锁超市操纵的情况下,供应商认为难与零售商的自家品牌竞争。

消委会并非调查机构,没有获取资料的权力,故难蒐集有力证据确定连锁超市曾以市场权势在本地市场的层面影响货品与服务的价格、质素及种类。

是否有连锁超市企图诱使供应商订立排斥竞争对手的专营行为(exclusive dealing)、规定零售价(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及拒绝供应给其他商户,以妨碍市场竞争,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资料及搜证调查。

以上是消委会今天(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杂货零售市场研究报告」中主要调查结果及结论。

 

报告建议

消委会建议竞争事务委员会在竞争条例实施后,就报告的调查结果作进一步审查,以评估是否有个案触犯法例。

根据竞争条例中的第二行为守则,「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不得藉从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行为,而滥用该权势。」

具调查权力的竞争事务委员会可就一些重要议题,例如相关市场(相关竞争者)的定义、市场权势是否存在或被滥用、以及反竞争行为的具体指控作出研究和探讨。

若零售商被证实具「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竞争事务委员会应就报告观察到的行为,是否违反竞争条例中的第二行为守则作出调查。

与此同时,业界可制定某些措施,令市场参与者能就其认为是不公平的手段所蒙受的侵损,有渠道去表达他们的关注。零售商向供应商施以高压手段的情况在其他司法制度下可能属不公平或有问题。

消委会重申2003年的报告建议,提出在杂货市场中制定行为守则,并建议由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主持一个有关不公平竞争投诉的业内平台,作为行业各方所能接受的建议。

消委会认为一套自律机制有助整个行业遵从竞争条例,例如澳洲及英国的超市行业自律机制对当地的竞争法起辅助而非取替作用。

最近消委会也留意到公众对杂货行业并购消息的关注,惟竞争条例并未包含有关合并和收购的条款(除电讯行业)。

有见及此,消委会注意到政府承诺在竞争条例实施数年后对条例作出检讨。消委会促请政府在未来的检讨中,考虑引入跨行业的合并管制制度,赋予竞争事务委员会权力去监督市场上可能损害公众利益的合并和收购。

除以上建议外,消委会认为有需要不断透过独立的市场调查和查询去监察市场的竞争情况。

最终目的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和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措施去维护市场竞争,提升公众及业界对杂货业蓬勃发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