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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应列明保质期资料-《选择》月刊第334期

  • 2004.08.16

对消费者来说,化妆品的品质保证,应包括有足够的保质日期资料。

消费者委员会促请化妆品代理商在包装上清楚列出产品的资料,增加对消费者的保障。

列出的资料应包括:(一)制造日期、(二)保质日期和(三)开封后保存期限。

消委会发现不同牌子化妆品的保质期标签说明差异颇大,资料不足够。

举例说,有些产品标注了保质期限,但没有制造日期;有些只有制造日期,但没有提供保质期或「此日期前使用」的资料;有些要消费者自行判断印上的是制造日期还是有效日期;部分则只有制造商才能解读的「制造日期密码」。

这可能是由于本地出售的化妆品主要是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这些地区化妆品的保质期只要超过30个月,便没有规定要标注保质期或有效期。同样,本港的《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消费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但没有强制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明制造日期和保质日期。

不少内地和海外旅客都喜欢在本港购买化妆品,因此,为行业着想,化妆品商应主动提供产品保质期资料,以增加消费者对本地售卖化妆品的信心。

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表示在实施方面有困难,但会跟进并鼓励行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保质期的资料。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应留意保质期、产品有没变质的迹象,例如有异味、发霉或成分分解等。

变质的化妆品可能刺激眼睛和皮肤,造成痕痒、红肿、甚至发炎的过敏反应。含细菌的化妆品可令眼受感染而红肿发炎,严重更会损害眼睛,影响视力。

消费者委员会保留所有关于《选择》月刊及网上《选择》(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权利 (包括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