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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保障顾客资料守则今日推出

  • 2002.06.17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廉政公署、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及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天联合推出首分保障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顾客资料的实务守则

电讯局发言人称:「为进一步加强保障顾客资料和权益,上述四个机构合力为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制作了一分有关的指引。」

该发言人续称:「在运作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时,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会收集大量顾客的个人资料,包括顾客的电话号码、住址及通话记录详情。这些资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属敏感性资料,并因为可被用作非法用途而具有出售价值。因此,服务营办商须确保有关资料得到适当保护,免被滥用。」

该守则列出一些可避免客户资料在未经批准下向外泄露的良好管理措施,由各营办商自行采用。

守则内容涵盖多个层面,当中包括机构的商业操守及保障顾客个人资料私隐政策、资料分类政策、资料存取政策、保障顾客个人资料方面的技术措施、储存资料地点的保安、提高员工保障顾客个人资料意识的方法及当转移顾客个人资料时应采取的保密措施。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发言人表示:「实施资料保障政策及措施,将保障顾客个人资料的私隐、减低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定的机会,有助建立服务营办商与顾客之间的互信。」

由于该守则不能尽录所有的良好措施,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可采纳其他标准和措施,为顾客资料提供合理充足的保障。

现时所有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除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外,亦须依照现行的电讯牌照条件保障顾客资料,不得在未经顾客同意下披露有关资料,但与提供该服务有关而使用者则属例外。

消委会发言人呼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消费者应行使权利,选择采纳该守则的服务营办商。这样可确保营办商维持高水平的标准及推行保安措施保障顾客私隐。」

廉政公署发言人指出,营办商的雇员如为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披露顾客资料,将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该发言人补充称:「作为有信誉及负责任的固定及流动电讯服务营办商,他们应严格推行有效的保安措施保障顾客资料,若遇上涉嫌贪污的个案应向廉政公署举报。」

该守则全文可在下列网站下载:

消费者委员会
廉政公署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电讯管理局
联合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