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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消费者委员会条例》

  • 2001.04.23

一、检讨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

(1)    消费者委员会经常有就其职能作出检讨。

(2)    消费者委员会于一九七四年成立时,其职能为处理与货品有关的消费者权益。

(3)    一九七五年,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推展至处理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课题。

(4)    八十年代后期,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于一九九二年再延伸至包括「不动产的购买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权益的保障。

(5)    在一九九四年以前,有关公用服务如电力及公共运输公司、广播公司及法定机构提供的货品和服务,并不纳入消委会的职能范围。此项限制因八○年代末的检讨而取销。

(6)    消费者委员会有计划就其职能作另一次检讨。其中一个议题是研究应否在法例上界定「消费者」及为「消费者权益」下定义。本会准备进行意见调查及安排专题小组讨论,以广泛谘询意见,我们欢迎立法会议员提供精辟的意见。

二、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1)    消委会履行《消费者委员会条例》赋予的法定的职能,多年来因应社会的需要而扩展工作范围。

(2)    消委会没有执法权力,但透过不同形式的工作,保障及提升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工作,由消委会办事处执行,范围从回应社会需要,开展新的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以至对各行业的竞争情况及营商手法展开研究、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发放资讯、提供谘询服务、举办消费者教育活动、测试产品并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及回应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谘询文件和报告,为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努力。

(3)    消委会于一九九四年成立消费者诉讼基金,就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个案,提供法律援助。

(4)    消委会制订了基准行业守则,鼓励行业及专业团体草拟或改善所属的行业守则,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5)    近年消委会积极倡导竞争政策。

三、调查权力

(1)    消委会没有法定调查权力,故从未以执法机构角色进行任何「调查」。

(2)    在处理投诉时,消委会研究投诉因由及建议化解纠纷的方法,透过斡旋来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纷争。若个案有充分理据而未获圆满解决,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可循法律途经追讨赔偿,并予以协助。

(3)    若有经营者屡劝不改致令消费者权益受损,消委会点名公布其不当经营手法。

(4)    对一些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投诉,消委会按个别情况,收集及分析资料、进行研究。但因没有「竞争法」赋予的法定权力去「索取」资料,故消委会靠对方合作,取得所需资料。

(5)    消委会在完成研究后,有责任向政府及公众提交建议。

四、执法

(1)    消委会并非执法机构。

(2)    不肩负执法的责任是消委会经考虑后明确的决定,我们会视乎将会进行的检讨结果而决定是否需要维持或改变这立场。

(3)    消委会认为消费者及消委会遇到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问题,部分原因是本港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例尚未臻完善。故此,在过去廿七年来,消委会不断检讨现有法例是否恰当,因应需要而倡议修改法例,以便有效地保障消费者。

(4)    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其建议的公平竞争法,应由一个独立的机构去执行,以提高达致公开和公平的标准。

(5)    消委会最近建议修改《消费者委员会条例》,赋予消委会诉讼权,以委员会名义代表消费者向法庭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