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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直销协会 三十五周年午餐会

  • 演辞
  • 2014.11.25

黄凤嫺女士
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

吕会长,各位嘉宾:

多谢贵会邀请我参加香港直销协会三十五周年的午餐会。

踏入11月,亦是我接任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一职的第三个年头,对比香港直销协会成立三十五周年,三年算是一个短日子,但这三年间,可算是消委会在致力推动消费者权益的道路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首先,自九十年代以来,消委会一直倡议立法保障市场竞争。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竞争条例草案》终于在2012年6月在立法会三读通过。

对大多数市民来说,购买住宅物业可能是一生中最昂贵和最重要的消费决定,消委会多年来致力改善置业人士长久面对的市场销售问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在2013年4月正式生效。

另外,和各位业务息息相关的《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亦在2013年7月实施。

面对新的法例,商界往往有一些看法,例如法例会缩减市场推广的创意发挥空间,窒碍商业发展等。

可能我接任消委会总干事岗位之前在商界从事多年,在不同行业主理市场开拓和服务市场推广工作,所以藉今日的机会,我希望和大家分享我的看法:在新法例下,从商业角度来看,实在是商机处处。

刚刚提到新的「商品说明(修订)条例」已经在2013年7月19日生效。「修订条例」把不良销售手法的涵盖范围,由货品扩展至服务,亦把6种不良营商手法列为刑事罪行,包括:

  1. 应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商品说明;
  2. 误导性遗漏;
  3. 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4. 饵诱式广告宣传;
  5. 先诱后转售行为;及
  6. 不当地接受付款。
     

以上每种不良营商手法都可能与直销行业相关,尤其现时各位以直销方式售卖的产品,不少是美容及健康食品,从我们收到的投诉和谘询看到,消费者最关注产品的效能声称是否真实或有夸大之嫌(例如标榜100%天然,但事实上却含人工成分)、标示的生产地/来源地是否真确等。此外,销售手法亦是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例如有无遗漏资料或重要讯息,是否以疲劳轰炸方式推销或过度推销等。

鉴于以上种种责任,直销公司对直销商的训练是十分重要。

但反过来看,这亦是一个好机会让良好的直销公司去突出产品及服务的价值及优胜之处。所谓「真金不怕洪炉火」,在座各位正好藉此机会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令业界和消费者同时获益,缔造双赢局面。

消委会在11月11日发表有关检视《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的报告正好说明这点。即使现时已有法例和守则监管地产代理在销售、提供资料和代客垫支等行为,但根据消委会职员的实地视察和亲身体验,一些不良销售手法,例如高压推销、以及提供夸大而混淆的资讯等老问题,依旧在市场存在。

不论任何行业,都有做得好的营运者,但亦有害群之马。一个行业要向前发展,最重要的是要自律及团结。在商机无限的环境下,除了要有良好的法例作后盾去规管营商手法外,更要配合营商者以良好的手法营运,行业才可在公平和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报告中提到为保障消费者在莫大压力下迅速作出买楼决定的文化下建议延长「冷静期」及减低「没收金额」。我知道现时香港直销协会所订的商德守则,当中的冷静期条款,列明顾客可在7天内随时取消买卖合约,并可取回冷静期内所付的所有货款,给予消费者最实质的保障及信心保证。我希望贵会进一步向公众宣传你们的商德守则,让消费者认识守则带来的保障,从而增加对直销行业的信心。

「竞争法」方面,你们当中部分属于跨国公司,可能已有所认识。现时政府正为法例的第一行为守则,如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联合抵制、企业交换价格讯息,和排外性行业标准等非严重反竞争行为,及第二行为守则,如滥用市场权势,扼杀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或打压其他有意图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制定执法指引并进行公众谘询。

消委会相信,透过落实《竞争法》,可以促进本港市场竞争,禁止合谋定价、分割市场或其他违反竞争、扭曲自由竞争的手法,鼓励各行业竞争,带来更低的价格、更多选择、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好的服务,让都是消费者的我们得到更大的益处。

说到竞争,过去直销行业的竞争对手主要是行业间和传统销售渠道间的竞争。现时,随着科技的进步,消费意识形态的改变,无远弗界的网上购物在根本上改变了过往面对面的销售方式,相信你们需要更深入的去思考这转变对直销商的挑战。

直销渠道的优势是优质的産品和专业化的直销员队伍,不过,在互联网变革的力量下,直销行业也应根据消费购物习惯做适当调整,比如建立网上订货平台、结合线上线下服务等,在保持直销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销的作用,为直销商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支援。

营商成功之道,实有赖前瞻未来的挑战。在此,我谨祝愿贵会会务蒸蒸日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