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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应使用含未标示西药成分的化妆产品

  • 2013.09.13
卫生署今日(九月十三日)呼吁市民不应使用一款标示为「炫活美肤霜CX023」的化妆产品,因该产品被发现含有未标示西药成分。

卫生署根据市民投诉作出调查,发现该产品于尖沙咀一美容院出售。政府化验所的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未标示的第I部毒药「丙酸氯倍他索」。

卫生署与警方采取联合行动,突击搜查该美容院。行动中,一名五十四岁女子涉嫌非法售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及第I部毒药被拘捕。

卫生署的调查仍在继续。

卫生署发言人解释:「『丙酸氯倍他索』属皮质类固醇,一般外用于治疗严重皮肤炎症,为只可按医生指示下使用的处方药物。不适当使用皮质类固醇可引致严重副作用,例如库欣氏症候群,病人会出现圆脸及肌肉萎缩等征状。」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一三八章),所有药剂制品均须向香港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注册,方可合法于市面售卖。非法售卖未经注册药剂制品及第I部毒药属刑事罪行,最高罚则为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强烈呼吁市民,切勿购买成分不明的产品,或使用来源不明的产品。正在使用上述产品的市民应立即征询医护人员的意见。市民可于办公时间内,将有关产品交予湾仔皇后大道东二一三号胡忠大厦一八五六室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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