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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 「开发全港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呈 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9.06.19
  1. 消委会支持发展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并期待该系统为使用医疗服务的消费者及社会整体带来益处;例如
    1.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时,毋须顾虑病历转移问题;

    2. 消费者能更掌握及取用其健康记录,增加了解自己的健康;

    3. 提高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素,最终使消费者受惠;

    4. 在不侵犯消费者的私隐的原则下,为改善社会的医疗架构、政策、及公共卫生监察等方面,提供数据。
       

  2. 据悉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系统的发展至2013-14 年方可完成,消委会希望政府在筹备的过程中:
    1. 就不同的阶段和环节,继续广泛咨询相关的专业界别和持份者,作适当的检讨和调节;

    2. 尽量减低对消费者可能构成的潜在风险,就系统在资讯保安及私隐方面,本会有以下建议:

      加强技术、科技和设备方面的保障,以及进行相关的风险或守规测试外。此外消委会认同电子健康记录互通督导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应研究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纪录的所有权及版权),并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律架构,清晰界定健康记录的分享范围和程度,确定消费者对其健康记录的各项权利包括如取用权、使用权、转移权、私隐权,以及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保存、使用有関资料时的权利和须履行的责任,并授权适当的机构 (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执行。
       

  3.  此外,消委会明白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建立、保养和更新都需要相当的费用,因此十分关注到此等成本(经常性或非经常性的)会否直接或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在医疗方面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