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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就「公营医院自费购买药物的供应模式」呈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7.01.23

消费者委员会就「公营医院自费购买药物的供应模式」呈交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2007年0123日)

  1. 消费者委员会(本会)很多谢卫生事务委员会再次邀请本会出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公营医院自费购买药物的供应模式」。
     
  2. 本会认为,无论最终采用哪一种供应模式,应以尽量减低对病人影响为首要考虑,特别是要确保药物的稳定供应、质素保证、价格合理,以及方便病人容易取得药物。
     
  3. 就公营医院自费药物的供应模式,消委会提出以下意见:
    1. 药物价格-如何确保在公营医院出售的自费药物定价合理,必须正视。即使私营药房承诺以市价作为定价的基准,但市价其实是由其他私营药房或同集团药房订定的,缺乏客观的指标。反过来看,医管局有市场的参考价格和非牟利目的,本会相信价格可定在合理水平,同时有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
       
    2. 售药利润-医管局原来的建议,是由医院提供自费药物,而售卖所得在扣除成本及行政费用后,差额将拨回医疗体系内应用。由私营药房提供所需药物,须考虑从外判予私营药房所得的收入利润会否拨回医疗体系内应用,又私营药房会否因降低了成本而调低药物价格,令病人受惠。
       
    3. 监管资源-医管局承诺会就社区药物价格,定期进行调查,比较药物在私营药房及市场上的定价,但如此一来增加医管局的行政工作,需要额外资源。
       
    4. 市场竞争-有市场参与者担心,由私营药房供应自费药物的安排最终会由一间或某几间大型的私营药房所垄断。虽然医管局建议限制单一经营者占据的市场占有率,以及保留是否采纳投标的权利。落选投标者或会质疑医管局订定经营者数目有人为因素、招标评核准则不公正或存有偏袒等。
       
    5. 作业成效-医管局在本年18日呈交立法会的文件中,介绍在首阶段会有五间公营医院交由私营药房供应自费药物,但未有提及如何衡量这些私营药房的运作成效,或有关私营药房的消费者投诉是否交由医管局处理等问题,均需考虑。
  1. 对于由医管局提供自费药物的安排模式,反对意见主要有两方面:
    1. 医管局既制定自费药物名单,又作为自费药物的供应者有利益冲突;及
       
    2. 由医管局提供自费药物的安排可能会引致医管局药房与私营药房间不公平竞争。
  1. 就上述第(1)项有关利益冲突的问题,本会认为,确保纳入自费药物的机制必须公平及具透明度,以及将利润拨回医疗体系内应用等措施,都有助增加公众对这运作模式的信心。
     
  2. 至于公平竞争,下列原则必须包含在自费购药的安排内,以减低对市场造成的影响: 
  3. 医管局药房供应的自费药物应只限于公营医院病人,不应开放予私营医疗机构的病人。公营医院病人亦可以选择往私营药房购买药物。
     
  4. 医管局药房供应的自费药物应参考市价出售,所订的价格水平应包括成本及行政费用。
  1. 正如本会以前提及,就一些可能引致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医管局的情况适用),若出发点是为公众利益,负责竞争法的机构可发出豁免。原因是市场上占有相当重要位置的供应者,向市民提供价钱合理、安全和稳妥的药物,达公众利益的目的,其重要性超越市场竞争的考虑。
     
  2. 决定采用哪一种自费药物供应模式,以确保方案最符合公众利益,本会认为应有足够的公众讨论及支持。此外,在制订何种药物病人须自费购买时,应以不会减少药物名册内的药物供应为首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