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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对「新鲜和冰鲜/冷藏肉类在不同处所出售」的意见

  • 意见书
  • 2006.06.06
  1. 消费者委员会欢迎政府计划准许由内地指定加工厂供应本港冰鲜猪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2. 本会支持政府制定有关进口内地冰鲜猪肉的检验和检疫安排。内地有关当局会提供获准向本港供应冰鲜猪肉的加工厂名单,以便食环署进一步巡查该等处所,核实有关该等加工厂及其相关养殖场的设施、运作、生产流程序及卫生监控制度的资料。
     
  3. 消委会得知政府正考虑须修订《食物业规例》(第 132 章,附属法例)和有关规例,要求售卖新鲜和冰鲜 / 冷藏肉类 (即猪肉、牛肉或羊肉)要有两个不同牌照。
     
  4. 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立场,消委会认为以下因素至为重要:
    1. 消费者健康,即肉类供应要合乎卫生标准;
    2. 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当商营手法损害 - 例如,禁止使用「解冻」或「冰鲜」肉类充当「新鲜」肉类发售,通过价格差距从中取利;
    3. 所有市场供应商同享公平营商环境;同时
    4. 亦欢迎能提供消费者选择和方便的政策和措施。
  1. 本会认为任何牌照的规定要确保能有效执法,并有足够的保障措施。维护公众健康,防止上述 (4ab) 的不当营商行为。因此,消委会关注有否合适的测试和监管措施,查察道经营者会否遵守有关规例,有需要时可控告违规行为。
     
  2. 消委会知道超级市场经营者不同意 " 按一牌一店 " 的规定,即售卖「新鲜」和「冰鲜」肉类要有两种牌照的要求,他们认为只要超市在同一店铺内出售「新鲜」和「冰鲜」肉类的地点分隔,毋须持有两种牌照。
     
  3. 本会期望政府在考虑有关超级市场的要求时,须考虑经营者如何能有效地在源头管理好分类,特别是两种肉类供应到同一供应站时,如何监管员工和合约分销商,以免把「冰鲜」和「新鲜」肉类混淆。
     
  4. 为达致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有需要阐明其他经营者可否在同一条件下获得豁免,若只有少数商户可以获取两种牌照,或获豁免「一牌一店」条款,消委会提议政府或『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在修改有关法例之前评估有关政策的影响,会否增强超市的市场地位,因而削弱市场公平竞争。
     
  5. 假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日后只拥有售买「新鲜」肉类的牌照。消委会希望了解他们如何处置当天未售完的「新鲜」肉类存货。消费者如何分辨经「冰鲜」或「雪藏」的新鲜肉类存货 ( 理论上持牌人只应出售新鲜猪肉 ) 、当局有何措施监管。
     
  6. 消委会认为要保障消费者,必须有清晰的标示分辨「雪藏」、「冰鲜」、或刚屠宰「新鲜」肉类。无论是事先包装或未经包装的肉类货品,店铺内摆放肉类柜位、冰柜和包装袋上必须要有合适标示和标签,让消费者清楚知道肉类是「新鲜」、「冰鲜」或「经解冻的雪藏肉」。
     
  7. 本会期望食物环境卫生署会加强巡查持牌经营者,加强情报搜集工作,以防止持牌人违反有关储藏和摆放「冰鲜/雪藏肉类」的牌照或租约规定。为防止消费者可能受不当手法损害利益,消委会认为应加强规管误导的经营手法。
     
  8. 20029 月消委会向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就「内地输入冰鲜鸡只」的意见中建议,除食环署的执法行动外,政府可就《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规管误导的经营手法。《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列明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行中,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均属违法。本会认为在标签上注明「新鲜肉」却是「冰鲜肉」、或作口头陈述、或提供错误的屠宰地资料,都可视为是《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中的虚假说明。
     
  9. 本会建议政府考虑引用《商品说明条例》第七条在有关情况。保障消费者免受不当的市场手法损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