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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电力市场未来的发展第二阶段谘询文件」消费者委员会回应撮要

  • 意见书
  • 2006.04.11

可于消委会网站阅读意见书 全文

  1. 消费者委员会欢迎政府的探究现行香港电力市场的安排及承诺将来的安排会维持有力的监察。
     
  2. 本会就消费者权益的范畴提出以下建议予政府考虑:  
    1. 可靠服务  
    2. 合理价格和利润  
    3. 有效监管机制  
    4. 计算合理利润  
    5. 鼓励使用再生能源  
    6. 与其他电力供应者的互连安排  
    7. 透明度
  1. 电力是日常生活的重要必需品,消费者最关注电力价格和可靠供应、相当满意及期望电力公司维持高可靠性的电力服务。本会认为即使如此,消费者毋须支付比现时更高的费用。
     
  2. 消费者认为电费昂贵,期望电力服务这必需品的价格须大幅下降,维持在低水平。原因是过往电力公司实际上享有特殊地位 - 是地区垄断的专营,不像一般香港市场其他行业,要在竞争环境下经营。
     
  3. 电力公司认为香港电费只占一般家庭支出的小部分(1.7%  [1]),相比其他地区,香港的电费不算高。可是根据一项调查显示,有89% [2]低收入家庭认为他们的公用服务(包括电费)支出太高,这些家庭仍未因为经济复苏而得益。
     
  4. 消费者认为两间电力公司的利润很高。回应电力公司的观点(上述第5),地区之间的电力价格比较是有一定限制的,原因是不同地区的营运条件有区别,而政府和行业也一直认为香港的商业环境是独特的。
     
  5. 政府建议继续采用及改进现行的利润管制协议。诚然,利润管制弹性不足,但消委会不反对以利润管制作为过渡安排。最重要是有适当的协议条款和规定,朝向巿场开放、提高环保和改善效率规管环境,显示清晰的蓝图以配合未来公众对电力公司的要求。
     
  6. 消委会支持政府将来进一步改革规管模式。提议政府汲取其他地区类似的巿场开放经验,包括了解其所犯的错误和可达致的好处。例如,政府可以考虑将来立例以牌照规管,这种模式平衡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和电力公司的巿场力量。
     
  7. 支持政府为日后成立新监管机构铺路。负责能源市场事宜。监管机构凭独立公正地位,执行能源政策,对增强公众信心很重要,彰显了政府代表公众利益,行使监管职能。
     
  8. 政府提议电力公司的准许资产回报率大约在7%-11%之间。本会认为对公司的会计帐目施行有效监管,能减低公众对电力公司可能膨涨资产以取得高回报的疑虑。因此,消委会欢迎新的利润管制协议中加入条款,规定电力公司的发展计划、和电费加幅要事先得到政府批准。又支持政府每5年进行检讨准许回报率的机制。
     
  9. 政府和两间电力公司签署新的利润管制协议,是否好协议的最终考验在于会否带给消费者相当大幅度、合理的电费减幅,这又必须有高透明度,让公众得知回报计算方法。
     
  10. 消委会欢迎政府积极鼓励使用再生能源。又研究合适技术和管制的措施,促使相互竞争的供应商有互连协定。消委会支持政府设有明确环保目标,但希望考虑制定的1%-2%再生能源目标只是最低要求,而并不是最高的设定目标,原因是技术会不断改进。再者,政策应鼓励电力公司相互竞争自觉地达致再生能源目标和采取环保措施。本会支持政府利用经济诱因,鼓励使用再生能源,促请政府和电力公司注意不可以使用未被验证或没有效率的再生能源技术,既没有效益,又增加公司的资产基数。
     
  11. 消委会建议在新利润管制协议内要求「港灯」和「中电」贯彻电力互连系统,达致经济效益和促进减少污染气体排放。有关与内地互连供电,消委会认为有几个可行的安全方案而不会损害本港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又请政府考虑要求新竞争者的内地发电,符合本港的环保规定。

- 撮要完 -

可于消委会网站阅读意见书 全文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住户开支统计调查及重订消费物价指数基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2001年版,第88页。
  2.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低收入家庭困难问卷调查报告』,香港社区组织协会2005年,http://www.soco.org.hk/publication/publication_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