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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委员会呈《2009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令》小组委员会的意见书

  • 意见书
  • 2009.12.01

洗衣机及抽湿机

  1.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对《2009年能源效益(产品标签)条例(修订附表)令》有如下意见。
     
  2. 消委会支持将洗衣机和抽湿机纳入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因为消费者将因此得知这些产品的能源效率,让他们在购买时在这方面多加考虑。这进而会鼓励产品供应商推出更多具能源效益的产品。
     
  3. 自从洗衣机和抽湿机分别在1997和2002年推出自愿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以来,计划的参与率都不高。它们近期的参与率只有29%和26%。强制性标签计划将可改变这情况,使消费者更容易作产品比较。
     
  4. 对于抽湿机,消委会支持将「确认式」的能源标签更改为「级别式」的能源标签,因为后者会提供更多的资讯。在首阶段的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中,紧凑型荧光灯亦有类似的更改而能成功过渡。
     
  5. 消委会发现许多制造商在声称其产品的抽湿量时,采用非标准的测试条件(温度30°C及相对湿度80%)。消委会认为这些测试条件未能真实反映抽湿机在关上窗的室内环境的操作情况。
     
  6. 消委会支持采用ANSI /AHAM标准的测试条件,即温度26.7°C及相对湿度60%。这些测试条件与其他标准所定的测试条件相近,例如GB标准(中国内地)、JIS标准(日本)和许多其他司法地区的标准。
     
  7. 消委会建议,将来当适用的性能测试标准出现时,强制性标签计划应涵盖热石式抽湿机,即毋须利用压缩机和制冷剂操作的抽湿机。
     
  8. 对于洗衣机,消委会欢迎将洗衣干衣机纳入强制性标签计划,尽管其干衣功能的能源表现不会被评估。消委会认为将来当适用的性能测试标准出现时,洗衣干衣机的干衣功能的能源表现亦应列为评估之项目。
     
  9. 标签计划所涵盖的范围也应合理地广泛,以涵盖市场上大部分的洗衣机和抽湿机。例如额定洗衣量稍高于7公斤的较大型家用洗衣机也应列入计划所涵盖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