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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保障顧客資料守則今日推出

  • 2002.06.17

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廉政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電訊管理局(電訊局)今天聯合推出首分保障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顧客資料的實務守則

電訊局發言人稱:「為進一步加強保障顧客資料和權益,上述四個機構合力為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製作了一分有關的指引。」

該發言人續稱:「在運作及提供服務的過程時,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會收集大量顧客的個人資料,包括顧客的電話號碼、住址及通話記錄詳情。這些資料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屬敏感性資料,並因為可被用作非法用途而具有出售價值。因此,服務營辦商須確保有關資料得到適當保護,免被濫用。」

該守則列出一些可避免客戶資料在未經批准下向外洩露的良好管理措施,由各營辦商自行採用。

守則內容涵蓋多個層面,當中包括機構的商業操守及保障顧客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資料分類政策、資料存取政策、保障顧客個人資料方面的技術措施、儲存資料地點的保安、提高員工保障顧客個人資料意識的方法及當轉移顧客個人資料時應採取的保密措施。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發言人表示:「實施資料保障政策及措施,將保障顧客個人資料的私隱、減低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的機會,有助建立服務營辦商與顧客之間的互信。」

由於該守則不能盡錄所有的良好措施,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可採納其他標準和措施,為顧客資料提供合理充足的保障。

現時所有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除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外,亦須依照現行的電訊牌照條件保障顧客資料,不得在未經顧客同意下披露有關資料,但與提供該服務有關而使用者則屬例外。

消委會發言人呼籲:「在競爭激烈的市場,消費者應行使權利,選擇採納該守則的服務營辦商。這樣可確保營辦商維持高水平的標準及推行保安措施保障顧客私隱。」

廉政公署發言人指出,營辦商的僱員如為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披露顧客資料,將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該發言人補充稱:「作為有信譽及負責任的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營辦商,他們應嚴格推行有效的保安措施保障顧客資料,若遇上涉嫌貪污的個案應向廉政公署舉報。」

該守則全文可在下列網站下載:

消費者委員會
廉政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電訊管理局
聯合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