兌匯率前後不一
陸先生拿着美元往A找換店兌換港幣的匯率,職員稱匯率為1美元兌換7.75港元。陸先生在交易後發現所得金額與兌換價不符。職員辯稱匯率是7.5而非7.75,找換店建議將匯率提高至7.55,陸先生無奈接受。但他環顧店內沒有展示牌價,於是報警。
跟進 :
警方的調查結果,顯示A找換店涉及三項違例,包括:
1)未能提供一式兩份交易單據;
2)未能保留單據複本至少12個月;
3)未有展示美元匯率,而警方亦已對該店作出檢控,繼而該店被判罰款。
口頭匯價誤導顧客
內地旅客朱先生前往一間連鎖找換店B兌換港幣,店員表示人民幣兌換港幣匯價為「127」。兌換後,朱先生在店員多番催促簽名作實下,來不及細看收據內容便在簽字。他其後才發現收據上所列明的兌換率是1.127,而非店員聲稱的1.27。朱先生認為店員的手法屬於誤導,所以報警求助。
跟進 :
連鎖找換店B指出基於維持與顧客關係的原因,同意將匯率提高至1.2,朱先生其後取回差額。
不合規格的交易收據
洪先生往C找換店兌換台幣,由於他知道一般匯率大概為0.225港元兌換1台幣,故此不虞有詐,按照店員要求支付的金額,但其後發現該店原來用0.35港元兌1台幣來計算買入價,於是要求取消交易。店員堅持拒絕退款,只可稍為提高匯率至0.25,洪先生不肯妥協並要求店方發還收據,店員於是將一張簡單如一般收銀機打印的發票。洪先生不滿,隨即報警及向本會投訴。
跟進 :
C找換店回覆本會指出公司可提供閉路電視錄影,以證明職員有事前向洪先生說明匯率,並稱事發當日已向洪先生提出和解方案,只是洪先生拒絕接受。本會提醒該店有關《貨幣兌換商條例》所列明的要求,並指出該店所提供的交易單據不合乎規格,經商議後,該店最終願意全數退款。
兌換貨幣要點
貨幣兌換商亦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4章《貨幣兌換商條例》訂明的要求,包括向顧客提供合規格的交易單據,並設置告示牌展示匯率。
- 交易單據:
貨幣兌換商必須準備一式兩份的交易單據,並在單據內,清楚列明商號的中英文名稱、地址及電話;並須以阿拉伯數字列明兌換細節,包括交易日期、淨匯率、顧客提供的貨幣種類及金額、將給予顧客的貨幣等值款額。商號將兌換貨幣悉數交給顧客時,須將交易單據的正本一併發給顧客,當消費者核對無誤並在單據上簽署作實後,該筆交易才會被視作正式完成。故此,商號不可以要求顧客「先簽名、後付款」。
- 匯率價牌:
貨幣兌換商必須於當眼處設置告示牌,並清晰展示「買入」及「賣出」有關貨幣的淨匯率,而價牌上所展示的須是對顧客優惠最少的淨匯率。
- 確認匯價:
由於貨幣兌換商可向顧客要約給予比價牌較優惠的兌換率,故此,消費者不能單靠兌換商口頭所述之匯率而落實交易。為免買賣雙方就「買入價」及「賣出價」的理解有所差異,消費者宜於進行交易前,向兌換商清晰表明是以哪一種貨幣作出兌換,並可考慮要求兌換商首先使用計算機展示有關匯率及金額,待確認無誤後才同意進行交易,以減少誤會發生。
- 消費者保障:
《貨幣兌換商條例》賦予消費者拒絕進行交易的權利。在交易尚未完成時(如兌換商尚未將兌換貨幣悉數交給消費者),消費者可隨時拒絕繼續進行兌換交易,兌換商必須立即將顧客所提供的貨幣交回顧客,當中不能作出任何扣減。其次,即使顧客已完成交易,但如果發現兌換商在交易中出現違例情況,顧客有權於交易日期後3天內,撤銷該宗交易,因此,消費者必須妥善保留交易單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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