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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表演安排有變惹爭議 業界要履行承諾 共建盛事之都

  • 2024.11.15

香港素有盛事之都的美譽,政府亦大力推行盛事經濟,各類型的公開表演活動接踵而來。除了本地熱愛「睇Show」的消費者要忙於「撲飛」外,不少外地旅客亦會專程來港參與,一睹偶像的風采。消費者委員會不時接獲關於公開表演活動的投訴,涉及表演嘉賓陣容臨時有變卻不獲退款、偶像見面會安排因字眼定義問題令消費者出現期望落差,以及演出設備阻礙觀賞視線等。

消委會敦促業界在推廣活動時要表達清楚相關限制和風險,讓消費者知所選擇。另外如有變數,業界亦應竭盡所能履行宣傳活動時的安排與承諾,如因突發情況而逼不得已需要改動,亦應盡快通知受影響的消費者,並提供更具人性化的彈性安排與服務。每場表演都是獨一無二的體驗,即使是同一場地,不同活動的劃位、定價安排,及座位設計都或有不同,業界應善用購票系統提供更多具體和準確的資訊。消費者亦需要有心理準備,由於門票一般涵蓋整個活動,如只涉及個別表演嘉賓或部分表演項目安排的變更,或難以因此理由要求退款。

個案一:音樂節原定壓軸嘉賓缺席   要求退款但被拒

投訴人居於內地,留意到一個在本港一連三日舉行的戶外音樂節,認為表演嘉賓陣容吸引,於是花費約$2,000購買了一張「三日票」。惟主辦單位A公司於表演前先後公布有3位嘉賓未能如期出席音樂節,其中一位更是重點宣傳的壓軸嘉賓。未能如願一睹壓軸嘉賓風采的投訴人認為音樂節已失去吸引力,決定取消香港之行。由於投訴人認為嘉賓陣容是消費者購買門票的重要考慮因素,涉及壓軸嘉賓的宣傳有可能構成失實陳述,於是向消委會投訴並要求退款。

A公司回覆消委會時引用訂票時所列的條款,指門票涵蓋活動期間的所有表演及活動,因此未能就個別嘉賓的更改而退款。投訴人遂要求A公司安排其他補償,例如換成下次音樂節的門票,惟A公司指投訴人可將門票轉讓予家人或朋友,不參加活動是其個人決定,因此拒絕作出任何特別安排。消委會已建議投訴人可諮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再作追討。

個案二:歡送偶像環節「『近距離』變『留在座位』」感失望

投訴人得悉心儀的韓星將於本港舉辦歌迷見面會,並於主辦單位B公司的社交媒體上得悉購買最高價的門票(每張約$1,850)可於活動完畢後「近距離」歡送偶像,投訴人遂購買了兩張最高價的門票。然而,見面會舉行前4天,B公司於社交媒體上更改了歡送環節的安排,歌迷只能「留在座位」歡送偶像。投訴人對於B公司單方面更改安排深感不滿,嘗試聯絡B公司投訴卻未獲回覆,於是向消委會求助。

B公司於活動前回覆消委會,表示歡送安排細節是與經理人公司溝通後所得的結果,韓星一般不會離開舞台與觀眾接觸。歡送環節的安排其實沒有更改,修改社交媒體公告的字眼是為免觀眾誤解。消委會於活動後再向B公司跟進當日情況,得悉活動加入了抽獎環節,即場送出5張即影即有簽名相片,觀眾表現投入。活動後投訴人亦沒有再聯絡消委會,事件告一段落。

個案三:懸吊喇叭阻視線   顯示屏多死點妨礙觀賞

投訴人得悉心儀的歌星來港於中環露天表演場地舉辦演唱會,購票時發現座位表中約7成位置均被劃入$1,380的最高票價區域,考慮到該區域範圍甚廣,前排與後排位置的觀賞體驗或會出現極大落差,於是決定退而求其次選購了兩張位置較側及較後的$880門票。觀賞表演後,投訴人對演唱會的設施質素及座位安排有所不滿,包括舞台後方直播歌星現場演出的大型LED顯示屏出現大量「死點」,加上舞台上方懸吊的多組大型揚聲器阻擋視線;然而座位在購票時並沒有被標示為「視線受阻」位置,視覺觀賞大打折扣。

投訴人最終就演唱會的門票劃分、設施質素及場地設計等問題,向消委會投訴,期望主辦的C公司日後改善。消委會多次向C公司反映惟未獲任何回覆,遂將個案記錄備案並繼續留意其經營手法,投訴人亦表示會考慮聯絡香港海關。

香港盛事全年無休,為確保在預訂門票及觀賞表演過程中減少爭拗的機會,消費者可留意以下事項:

  • 「搶飛」時消費者好不容易於售票系統中輪候成功,心情難免興奮,但仍須仔細閱讀購票條款,並留意活動是否設有特別購票安排,例如實名制或限購票數等;
  • 確認交易前應再三核對購買內容是否正確,包括門票日期、數量、票價種類、實名制門票持有人姓名、有否誤購輪椅座位等。消費者要緊記將輸入了個人資料的頁面截圖存檔,妥善保存購買憑據和付款紀錄;
  • 消費者宜備存主辦單位的資訊及聯絡方式,以備萬一活動安排有任何變更時,可向主辦單位查詢。如不幸發生消費糾紛,亦可向相關商戶作申索追討;
  • 切勿光顧黃牛黨。近年市場出現不少黃牛黨詐騙的案例,最終令消費者錢票兩失。要留意如遇上主辦單位退款的特殊情況,退款或只會透過官方認可的購票渠道進行,黃牛票持有人將無法獲得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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