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式消費模式-「先付款、後享用」,在各類零售行業均日漸普及,然而這種消費模式是否必然對消費者有利及令他們得益呢﹖
預繳式禮券、優惠券或儲值咭等同類產品一般以提供折扣優惠,吸引消費者預先大量購買,隨後兌換貨物或服務。
折扣優惠雖是預繳式消費的優點,但並非全無附帶條件。部分使用規限或令消費者認為不公允甚至誤導。
消費者委員會接獲的投訴個案顯示,預繳式消費所附帶的限制五花八門,防不勝防。
個案一:
投訴人最初同意購買10張套票代用劵,可以換購10件價值港幣18元的健康飲品,若需選購港幣18元以上的飲品時,可以現金支付差額。最終投訴人被說服將套票轉為電子劵存入其會員電子儲值卡,方便管理。
其後,當投訴人購買兩瓶售價各港幣21元的飲品時,本打算以電子咭支付及以現金港幣6元補回差額。店員告知她差額必須從電子咭中扣除。由於電子咭中沒有足夠餘額,她只好勉為其難為電子咭充值。不過,令張小姐大感詫異的是,每次增值最少港幣100元。
據投訴人所述,她從未被告知有關限制及最低增值額的規限。她有感此做法等同逼使客戶持續使用電子咭,而當她要求退會時,更被要求額外繳付港幣50元手續費。
她認為,該公司沒有適當地把重要的使用條款告知顧客,或已觸犯「商品說明(修訂)條例」中「誤導性遺漏」的罪行。經投訴人要求,個案已轉介香港海關。
個案二:
剛新婚的投訴人早前購買100張面值港幣50元之餅咭現金券。使用其中一張現金券購買數款糕餅,包括1條的長法包(16元)、1條的瑞士卷(12元)、1個的芝士包(15元)及1個的腸仔包(7.5元),總值港幣50.5元。
付款時,店員告知投訴人,優惠價商品只適用於以現金付款,如使用餅咭現金券,貨品會以原價計算,即長法包為港幣20元,瑞士卷為港幣16元。
投訴人表示,一張以「真金白銀」購買、面值港幣50元的現金券竟然不能等同以港幣50元現金購買優惠價值的食品,實在令人難以理解。
他認為,公司已牽涉不良營商手法,以折扣價吸引顧客購買大量現金券,通過限制以現金券購買優惠價產品做法如同「加價」,剝奪現金券持有人享有購券時的折扣優惠。
個案三:
投訴人以港幣100元購買3張可行使12個月的現金禮券,禮券印有簽發日期,即2013年3月10日。當他於今年3月10日使用禮券時,方才獲悉禮券已逾使用期限一天。
投訴人不同意,並指出禮券只註明有效期為12個月,沒有清楚說明是否包括簽發當天。該公司堅稱發出的現金禮券之有效期由發出當日計365天(潤年為366天),有效期至2014年3月9日止。
以上述三個投訴個案為鑑,消費者必須留意各類預繳式禮券、優惠券等同類產品的使用規限。另一方面,商號亦須清楚披露清晰的資料,以免觸犯「商品說明(修訂)條例」有關不良營商手法的條文。
消費者欲多了解,可參閱五月分的《選擇》月刊的報道。
消費者委員會保留所有關於《選擇》月刊及網上《選擇》( https://echoice.consumer.org.hk/ ) 的權利 (包括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