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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於今日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一個由香港銀行集團組成的「迅通電子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簡稱「迅通) 所經營的電子支賬卡系統「易辦事」,成員之間欠缺競爭。

  • 2000.08.10

消費者委員於今日(八月十日)發表的研究報告指出,一個由香港銀行集團組成的「迅通電子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簡稱「迅通」) 所經營的電子支帳卡系統「易辦事」,成員之間欠缺競爭。

從商戶的投訴及「迅通」提供的資料,報告指出最近「迅通」單方面向商戶增交易加費用,表面證據顯示其釐訂價格時毋須面對顯著的競爭壓力。

消委會呼籲引入競爭,讓「迅通」成員銀行各自釐訂合適之交易費用,給予商戶有競爭性的選擇,這是消委會一向主張的大原則。

消委會認為有關收費系統的發展和運作,必須確保其透明度和問責性。消委會一向主張應有整體的競爭法例,但在未有法例之前,業內成員可以訂定商業守則,加上政府的支持和監察,來達到這個目的。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曾澍基教授強調:「報告的主旨並不在於研究怎樣的收費水平才是合理。」

「報告的主要目的是研究『支帳付款系統』是否由於未能發揮市場作用而導致缺乏競爭,以及其對社會和消費者利益的影響。」同時,消委會未能取得商業上敏感的資料及數據來分析收費。

他指出:「事件中,商戶的身分就是「中介的消費者」;因此,有沒有足夠和具競爭性的可行選擇供他們挑選才是問題的癥結。」

曾教授補充說,消委會最關注的,是商戶可能會把使用『支帳卡收費系統』增加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

消委會接獲投訴後即展開這項調查。投訴指「迅通」由以往按每宗交易收取二元服務費,增加至交易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七五的最高水平。根據部分投訴人的資料,新的收費比舊的高逾十一倍。

 

消委會的研究報告指出多個重點,需要加強經濟效益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首先,「迅通」作為香港唯一支帳卡收費系統供應商,是由多間主要銀行合作而成立的一個集團,商戶無法從個別銀行之間的競爭得益。因此市場競爭很難發揮作用,以釐訂合理交易費、和不同的收費計算方案以供商戶選擇。

集團式組合的結果是「迅通」在訂定支帳卡網絡服務費的價格水平時,無需面對現存或潛在的競爭壓力。

報告指出「迅通」之能向中小型企業大幅提高收費,顯示它並未受到市場競爭的規範。

其次,從供應方面,市場不容易有新的經營者入市,與由銀行集團組成的「迅通」抗衡。外國的經驗顯示,現有的收費網絡系統是造成新經營者進入市場最大的障礙。此入市障礙一般稱之為現有營運者的「網絡效應」。

其三,雖然有意見認為其他付款方法可直接替代「易辦事」,如現金、支票及信用卡,但報告指出「易辦事」與其他的付款方式各其不同特性,「易辦事」可直接過數又沒有收款風險。

雖然投訴商戶及「迅通」所提供的資料有限,消委會注意到組成「迅通」的成員在不同程度上也經營香港其它付款系統。這些系統可替代「易辦事」的程度,看來並未造成顯著的競爭壓力,足以影響商戶與「迅通」商討交易費用。

 

消委會同時參考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包括加拿大、澳洲和英國的先進經濟體系

海外的先進經濟體系亦有類似的電子收費系統。但這些系統之組成祗是一種競爭對手之間的合作安排,在組成時已受到當地公平競爭機構按照整体公平競爭法例的監管。

不同系統有不同收回成本和收取費用的方法。以澳洲為例,接受顧客採用支帳卡付款的商戶,大部分是繳付固定費用,絕少要按交易金額來計算每宗的交易費用。

組成支帳系統的成員有些甚至會付款給大型商戶,例如連鎖店等,以吸引它們採用其系統。

 

香港並沒有公平競爭法和公平競爭機構,面對由各大銀行組成,並且具有明顯市場力量的「易辦事」收費系統,消委會提出了如下建議:

(一) 支帳系統成員之間應互相競爭

消委會認為應盡量促進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讓市場決定合適的服務收費水平和讓商戶有競爭性的選擇。因此,如系統需要徵收費用,「迅通」應該容許其成員銀行在商戶交易收費和計算方法上進行競爭,就像信用卡的安排一樣。

(二) 提高有系統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由競爭者集合組成的「易辦事」付款網絡系統顯示它是極具市場力量。且香港沒有足夠的法定措施去抗衡這種力量(通過整體競爭法或金融行業競爭法),消委會認為「迅通」在經營「易辦事」方面應該承擔適當的問責性。另一方面,鑑於聯線付款系統對經濟效益的重要性,加上香港着意提倡電子資訊科技,其他系統也應考慮建立同樣程度的問責性。

在撰寫報告期間,消委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進行了討論並提交報告初稿予該局考慮。金管局隨後於今年八月一日宣布將會進行全面檢討本港的零售支付服務,其中職責範圍包括「評估現時零售支付服務的市場競爭形勢,以及確定此巿場形勢是否有在任何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問題」。

消委會歡迎金管局此舉,並相信這個報告將有助其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