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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委員會今天發表諮詢文件,邀請公眾人仕對如何規管出現於非廣播媒介的失實及誤導廣告發表意見。

  • 1999.07.26

失實或誤導的廣告是不可以接受的。

消費者委員會今天發表諮詢文件,邀請公眾人仕對如何規管出現於非廣播媒介的失實及誤導廣告發表意見。

在諮詢文件內消委會提出了五項可行方案給公眾選擇,並且列舉了現行監管廣告的自律機制和法例。

該分諮詢文件指出,廣告業在香港的經濟佔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據一項亞洲廣告行業的調查,大部分被訪者均認定香港是亞洲廣告之都,其次是東京和新加坡。

消委會主席胡紅玉女士一向主張廣告所提供的資料必需要真確,誤導和失實廣告是不可以接受的。

為探討問題所在,消委會最近調查了大量的廣告。調查集中分析七類產品及服務通過廣播媒介和非廣播媒介傳達的廣告,並以本地及外國既定標準及守則作出比較。分析結果頗為驚人:

  • 在抽查了的二百五十六個電視廣告中,發現五十八個(22.7%)含有問題的聲稱,而在一千七百七十七個刊於報章雜誌的廣告樣本中,九百一十三個的聲稱(51.4%),也發現有問題。
  • 地產廣告(92%)內容含有問題的聲稱最多,其次順序為美容及健美(減肥)服務(85%),藥物、健康食品及治療(84%)和化妝及美容用品(82%),再其次是電訊產品及服務(46%),補習和訓練課程(18%)及旅遊(12%)。

胡紅玉女士指出很多消費者的不滿都是源於廣告內容失實。雖然現時大部分消費者的投訴都不是直指廣告,而是不滿產品和服務質素未能達到他們的期望,但很多時問題郤是由於不實廣告所導致。

香港雖然是亞洲廣告之都,但在規管誤導廣告的機制,則遠遠落後於其他經濟發達的地區。

這次公開討論將有助消委會廣集大眾的意見,以便草擬一個最能滿足各方需要的規管機制,令廣告商和廣告受眾都能得益,消委會稍後會將諮詢後的意見及建議向政府提交報告。

胡紅玉女士強調任何規管廣告的方案應不會握殺廣告界的創作力,亦應不會成為限制新聞自由的檢查制度。

消委會提出的方案旨在把經非廣播媒介傳達的廣告都會被納入一定的規管範圍,以打破現時廣播媒介廣告受管制但非廣播媒介廣告不受任何監管的雙重標準。消委會相信一個令兩者都受同樣準則監管的機制,將會有助市場上的公平競爭。

諮詢文件提出了以下的方案給大眾選擇並列舉對各方案的正、反論據。各方案毋須是個別獨立地實施,最理想的方法可能是兩個或以上方案的組合:

方案一:修訂現行法例以便更有效地規管廣告手法

修改商品說明條例(Trade Description Ordinance)禁止經營者在服務提供、物業交易及在價格方面提供誤導成分的資料。而修改不合情理合約條例(Unconscionable Contracts Ordinance)則可禁止經營者使用高壓及無理侵擾,迫使顧客購買或接受其貨品或服務。這修訂亦能禁止商舖採用餌誘的銷售手法,因為商舖必須以聲稱或標示的價錢提供貨品或服務。政府亦應盡快修訂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將健康和減肥食品廣告列入規管範圍。

方案二:制定專門的法例以管制有欺騙及誤導成分廣告

在很多地區如歐盟國家等,都有專為管制廣告手法而設的法例,特別是針對有欺騙及誤導成分的廣告手法。英國的《管制誤導性廣告規例(Control of Misleading Advertisements Regulations 1998)》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很好的例子。

方案三:制定一項保障消費者或規定商營手法的法例

以澳洲為例,當地的《營商法例》(Trade Practices Act)是一項保護消費者競爭及公平貿易的法例。其中部分條文禁止不公平的商營手法、誤導或欺騙成分廣告或餌誘式銷售手法等。

方案四:自律模式

全世界的廣告行業,已經採取積極的措施,推廣及組織自律機制。香港廣告商會和香港旅遊業議會都有守則,監管會員製作的廣告。

方案五:成立具法定地位的廣告業自律組織,推行全面性的自律

在其他許多國家,廣告行業的自律機制是與某種形式的法定管制並行的。消委會建議政府制訂新法例,成立一個專責管理廣告業自律制的組織。為確保有效運作,該組織須獲授權接受所有與廣告業有關的經營者加入該自律組織、訂立有關廣告及推銷手法的自律守則、執行有關手則的規定、調查投訴及進行研究、徵收廣告附加費作為委員會的運作經費及容許獨立人仕參與委員會的工作。